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猎头公司没有尽到调查义务,居间费用减少

B与A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书》,主要约定,B委托A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A对所招聘的人才负责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初步履历调研等,确认其符合B用人标准,然后负责推荐给B面试,最终由B自行核实应聘者的详细信息,并结合面试表现决定是否留用。律师

收费标准为税前综合年薪30-50万元(含30万元),服务费为25%,税前综合年薪50-80万元(含50万元),服务费为30%;付款方式为所推荐人才到岗后7日内B需支付所有服务费,如果B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A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的费用×0.5%×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

B聘用A推荐的人才但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且支付服务费的,其行为构成违约,B除应支付全额服务费外,还应向A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签约后,B要求A招聘销售总监职位人选。

A向B发送了包括Y在内的三位候选人的《人才推荐报告》,向B推荐了三名应聘人选。Y的《人才推荐报告》上记载,工作经历:在M公司工等,目前薪资35,000元×14月+300,000元。B对Y进行了面试,同年9月初B向Y发出入职通知书,通知Y入职B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律师

A与B公司多次电话联系沟通服务费金额及支付的问题,沟通中,对于A所述Y入职B公司,B未提出异议,而对于Y的薪水,B称是月薪8,000元。双方未能就服务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A诉讼请求B支付服务费237,000元及相应滞纳金,同时请求B偿付违约金711,000元。

B对此辩称,B与A之间是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但A并没有向B推荐合适的人才,Y也没有与B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所以A的居间行为没有完成,B不应支付服务费。对于A主张的滞纳金,因合同约定滞纳金过高,超过4倍的银行贷款利率。所以如果A主张的事实成立,也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此外,A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

A在签约后依约为B推荐了Y,B虽辩称没有录用Y,但从B与A双方电话联系的内容反映,Y入职B公司的事实B未作否认,双方仅就服务费的计算及金额各执一词。因此,A主张Y已A录用担任销售总监一职的事实成立,A有权要求B支付居间服务费。

A要求以Y的《人才推荐报告》上记载的790,000元年薪作为计算服务费的基数依据不足。因A没有如实向B报告Y的工作经历,尽管A称简历是Y提供的,但A有义务对简历进行核实与调研,以确保向B提供的候选人资料是真实可信的。现A未对Y的工作经历、薪资收入予以调查核实,亦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Y入职B公司前年薪为790,000元。律师

鉴于B已录用了Y,且B与A沟通中,B自称Y的月薪为8,000元,在A未有证据证明Y的薪资收入情况下,以B自称的8,000元为Y的月薪,Y应聘的职位为销售总监,因此,Y的年薪按约应以16月薪计,即128,000元,服务费的比例为20%。同时,鉴于A向B提供了内容不实的《人才推荐报告》,未能如实向B提供Y的信息,居间服务存在瑕疵,酌定服务费为20,000元。

对于A要求B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协议约定B应在录用Y前通知A,并应支付服务费,现B未予通知亦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滞纳金的性质亦是违约金,且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A要求偿付滞纳金以及71,100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予以调整为15,000元。律师

B与被上诉所签的《委托招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A已经按约向B推荐了相关人才,而B对Y面试后发出了入职通知书,且在此后与A的沟通过程中,对A所述Y已入职事宜不持异议,且自述Y月薪为8,000元,故足以据此认定Y已经入职,根据《委托招聘协议书》,A已完成居间工作,B理应及时支付相应居间服务费。(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53号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8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