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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居间人)是否也要承担合同义务

黄某得知朋友的公司有一批废金属需要出售,由于自己没有废金属冶炼设备,他向某金属冶炼公司居间介绍这批业务。出卖方向该公司出售了这批废金属,在回收冶炼过程中,金属公司发现这批废料里面杂质较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含90%的铜,要求根据抽检结果减少价款,抽检结果为三次抽检为79%、81%和72%。黄某被要求承担连带的退款责任,其曾经在介绍成功后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佣金。律师

黄某问:作为介绍人有没有责任承担退款责任,他表示自己只收取了金属公司1%的佣金,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另外1%的佣金是卖方支付给他的,和金属公司无涉。

本案涉及居间人居间后有无连带的法律责任问题,所谓居间合同就是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活动的核心内容是提供促成合同的媒介信息,俗称中介信息,最常见的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除了房产行业外,其他充任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中介或者中间人也是居间人。律师

可见居间是一种信息的传递和收集,并不直接参与到标的物的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中,故而只能根据居间合同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受到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的约束。居间人如果报告虚假的居间信息,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件中黄某向受朋友公司委托居间介绍促成合同签订,金属公司和黄某朋友所在的公司形成买卖废铜的合同,如果标的物有瑕疵的,比如铜含量达不到合同的约定,金属公司应当依据买卖合同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黄某作为居间人,并不清楚废铜的含量(经检测后才知道含量),故而不应当承担居间不实的责任,实际上黄某仅仅居间了废铜出售的信息,并未对铜的含量作出说明。所以黄某不应该为废铜买卖合同引起的争议承担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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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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