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是一家小型企业,为他人介绍员工就职、临时工作等业务,收取的费用也不贵。这天公司负责人傅先生接到了一笔小业务,一家公司想将自己生产的钢材制品运输到武汉,需要一名驾驶员,自带货车,给与的运费和劳务成本是三千元,时间是本月月底之前。律师
于是,接到业务的职业介绍所就在门口写出了招聘带卡车的司机,送货一次,以后可长期合作。于是看到信息的卡车司机,自称小皮,带着车辆前来咨询职业介绍所,来应聘了。在粗略看了皮先生的驾驶证行驶证后,向钢材制品公司收取了一百元的中介费。
皮先生开车卡车到钢材制品公司门口去接货,在场外等候的的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多看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更没有查询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就让工人把价值三十五万的钢材制品运上了货车。装车发货后,并没有派公司的人员跟车,而是直接让司机皮先生开着车子去往目的地武汉的一家仓库。
当初职业介绍所介绍皮先生的时候,是让他带着介绍所的协议,上面盖了章,让他前往钢材制品公司后,职介所也没有去查询皮先生的信息。后来车子开走,过了几天,客户打来电话称并没有收到钢材制品,让钢材制品公司再查查。
此时,他们才发现皮先生的手机根本就联系不上了,而货物也不知所踪。出于无奈,公司只能去报警。而辛亏职介所的负责人傅先生当时对司机的驾驶证进行了拍摄,但警察称这张照片上除了司机的照片是对的,姓名等信息均是虚假的。这时候公司才想起来,对方也根本没有向他们出示过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
几十万的货就这么没了踪影,钢材制品厂家的负责人非常生气,要求职介所赔偿,但职介所认为自己只收了一百元,只是介绍用人信息而已,至于对方的信息是否为真实,是否具有运营资格,都是需要厂家自己自己去一一核实的。
职介所的老板是沈律师的朋友,为此,他特地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职介所是一家小型的信息公司,老板和员工才两个人,收取的介绍费或者说中介费也只有区区的一百元,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钢材制品厂电话联系职介所后,委托职介所帮忙联系一辆运输钢材的货车,为了招聘人员,职介所发布了信息。也查看了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还对驾驶证拍照留存。但没有查看对方的身份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等信息,也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
在货物失踪后,钢材制品厂才发现无法和司机小皮联系上,后来报案后,才发现皮先生的驾驶证是伪造的,之后就要求职介所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过沈律师认为钢材制品厂在发货时疏忽大意,在无人跟车的情况下,没有对驾驶员情况进一步核实。现在要求介绍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职介所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沈律师认为职介所可能并不知道货运司机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但其毕竟审查了司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毕竟额米有查看货运司机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明,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但如果让职介所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违利益平衡。
而作为委托货运的工厂,甚至连驾驶员的驾驶证都没有查看,更不要说身份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了。作为一家专业的贸易工厂,查看货运司机的这些证件是必须的。至于工厂称原先的货运司机这些证明都是查看过的,都是具备的,后来因司机改行,故而这次新找了货运司机。工厂的办事人员可能并不清楚货运司机已经换人了,故而疏忽没有查看对方的证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认为其风险小于从合同中获得的的获益,合同风险产生违约损失的合理边界,实现利益平衡,使真正违法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损失,避免合同风险的转嫁。即使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方披露受托方违约,将给其带来严重的利润损失,受托方从委托人处获得的对价这一利润严重不对等的,受托一方即使违约也不应当承担全部利润损失。律师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从双方的过错角度,查看谁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职介所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更为公平。一种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得以获得违约方的赔偿,具备三大特点:一、这是一种未来利益,在违约发生是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三、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