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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寻找可以合作的商场,居间成功

接受商场投资公司的委托,中介公司寻找房源。商场投资公司要求找一家空置的商场,和对方合作开发,并推广到市场上。后来经过一番信息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家新建的商场。中介公司和客户商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为伍拾万元,看房后表示合适的,先支付拾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后再付肆拾万元。

签完协议后,中介公司立即告诉了客户有一处新建的商场,同意提供合作。之后,就带着商场投资公司去看房,经过一番查看,和业主的讨论,商场投资公司表示非常满意。中介公司提供房源选择,后来客户终于看中了这一座商场,这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高兴不已,想到五十万元的费用就要落入自己口袋,安有不开心的?

选择房源确定后,商场投资公司并没有支付中介费,而是和商场进行恶略商谈,并双方签订了房屋合作协议,约定商场将小隔间打掉,变成一个统一的大开间,而不是一小格一小格的小商户。协议签订后,商场投资公司打算将第一批款项贰佰万元先打入商场的账户,此时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发现,房屋底层大门太小了,应该开大。于是就提出了补充的要求,但商场认为如果擅自改动大门需要建筑设计公司看过后才能确定,如果直接砸掉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商场安全。律师

后来经过和建筑设计公司的一番讨论,建筑设计公司坚持认为改动大门会影响商场的建筑安全,不肯给出改建的建议。由于设计公司的一番话,商场要求按原协议履行,不同意改建大门。这使得协议不能履行,商场投资公司的目的也就失败了。

既然项目谈不成,那么中介费自然也不会继续付了。而中介公司为了联系这笔业务,跑前跑后,花了不少精力,也用去了两三千快钱。他们心里非常不高兴,商场咨询公司谈妥了协议,却又增加条件,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这和中介公司并没有什么关系,中介费还得照付。

但商场投资公司可不是这么认为,他们认为自己在这次交易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虽然增加了扩建大门的要求,但商场一味拒绝,才是导致业务不能合作的原因。没有项目何来的中介费,所以他们拒不付款。作为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认为商场投资公司已经和商场签订了合作协议,而和中介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也约定了咨询服务费为伍拾万元。

后来商场投资公司与商场签订商场合作协议只约定将房屋隔间打掉,改建为同意的商场,并没有提出要改建大门,时候商场投资公司增加要求,遭到拒绝,故而协议无法履行。中介公司要求中介费,但商场投资公司认为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源,因商场不同意改造底层的大门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中介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已经结束,该案中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并非是中介公司引起的。

沈律师认为中介已经提供房源,撮合房屋合作协议的签订,这种撮合已经成功。中介公司有权利请求商场投资公司支付报酬。假如上述合同,因为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第三人不愿意改建商场大门的,应当认为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瑕疵已经影响到报酬请求权。如果因中介公司的瑕疵,那么委托人可以根据瑕疵的大小,要求减少支付居间费,甚至不支付居间费。

委托合同中不应归责于受委托人的,导致事项不能完成,但只要委托人和第三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受托人就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在这起案件中,中介公司在居间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努力促进合同的签订,故而应当可以获得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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