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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借钱,未获分文心生不平

小叶是一名无业青年,他听朋友说现在有疫情,如果能进一些口罩,贩卖给朋友介绍的工厂,就有一定的利润可图。听了朋友的介绍,小叶非常动心,他觉得自己学历很低,也没有什么特产,如果能做点小生意赚钱,自然是最好的。但做生意需要资金,朋友和小叶一样,都没有资金,此时此刻,小叶想到自己名下有一套安置的拆迁房,于是就用这套拆迁房作为抵押,向他人借钱。

但转了一圈之后,他们也不认识任何有钱的人或者有多余资金的人。在寻寻觅觅之后,认识了附近的邻居老余,老余是个无业的中年人,平日无所事事,经常在棋牌室打牌。他听说自己的老同学阎女士刚卖掉了一套房子,有一些多余的资金,于是就想到让阎女士借款给小叶,小叶支付利息。以后赚了钱,就可以归还给阎女士。但阎女士认为自己并不认识小叶,而介绍人老余和对方也只不过是点头之交,为了保障自己借出去的钱将来能顺利收回来,她提出要用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听说要用房产担保才能借款,小叶非常爽气地答应了。并且为了能将来顺利拿回自己的借款,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委托书上委托介绍人老余在小叶没有及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出售房屋,用售房款优先归还阎女士的借款,还委托老余代办房产出售收款等事宜。。办理好公证书后,借款也如约借到手了,但钱拿到后,小叶在进货买入口罩时却遇到了诈骗,钱款没有收回来。很快半年的借款期就到了,在阎女士催促再三后,小叶也没有归还这笔债务。

于是,老余就将这套房子放在了中介处挂牌出售,很快房屋被卖掉了,扣除中介费等费用后,获得了叁佰捌拾伍万的售房款,扣除阎女士借给小叶的伍拾伍万元借款后,还有叁佰叁拾万的余款,按理说,这笔巨款应当还给小叶。但老余此时却起了贪心,并没有将这叁佰多万的巨款付给小叶,而是放入了自己的口袋。不久后,小叶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阎女士卖掉了,他先阎女士索要了售房合同,扣除借款的本息后,还有叁佰叁拾万元的余款。他要求阎女士将余款给付自己,但对方却表示房子是中介老余卖的,收款也是他收的,自己仅收到了借款的本息。律师

小叶一想也对,自己的确做了公证书,授权老余代为出售房产和收款,他就立即像老余索要自己的其余售房款,但此时此刻老余却不认账了,他说了各种各样奇怪的理由。出于无奈的小叶找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老余作为小叶售房的代理人,在售房后收到房屋的售房款,应当交还给小叶。如果继续霸占售房款,那么就是违反了委托合同,到时候不仅要归还款项的本金,还要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此时此刻的老余声称自己确实是将房屋出售了,但他已经将全部的房款都给了阎女士,自己并没有霸占售房款,至于阎女士不肯归还,自己也没有办法。这时沈律师称阎女士如果拿了这些款项,那么将构成不当得利,也应当归还。当沈律师将阎女士找来,当面和老余会谈,听到自己的老同学诬陷自己是那个拿了巨款的人,阎女士气得差点要晕厥,在阎女士声称要报警的情形下,老余才假装恍然大悟称自己忘记给阎女士转账了。

在本案中,借款人小叶和贷款人阎女士原本并不相识,是中介老余凭一己之力撮合了这次民间借贷,当看到贷款人阎女士拿回了自己的借款和半年10%的利息,毫发无伤后,却没有给老余一份钱的介绍费,这让他非常不满。而小叶的房子出售,正好是疫情后的一波房价高峰,虽然房子卖了,但还是卖了一个好价钱,而自己忙里忙外,却什么好处也没有捞到,这让老余非常不满,故而霸占着余款不肯归还。

小叶与阎女士之间产生因借贷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因小叶做生意受骗,无法及时还款,阎女士为实现债权而要求老余出售小叶的房屋,符合三个人之间的约定。至于三方都没有约定老余的报酬,所以老余的介绍借款属于无偿的行为,而他接受小叶的委托,代为售卖房屋的,因事前没有约定过报酬,也属于无偿的行为。取得的房款在支付借款后,余款应当归房屋产权人小叶所有,老余霸占钱款不肯归还,实际上违反了委托合同。而他声称钱转给了贷款人阎女士,阎女士则构成不当得利。经过一番劝说,老余终于归还了全部的款项,而小叶也支付了两仟元给他,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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