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何Z诉称,双方均为融资中介。贵州一家企业有融资需求,原告就找到了李J合作,约定由原告提供客户信息,李J负责提供票据供客户抵押融资,原告和李J分别能拿到10万元和65万元的好处费。律师
为做成这笔生意,原告预付给李J10万元,按照李J的指示支付到其妻子关L的账户。后李J获得了一份1,000万的承兑汇票,但经查看李J传送的汇票照片,发现是一张变造的克隆假票,客户担心有风险就拒绝接受这张票据,也没有支付给原告和李J报酬。因生意没有做成,按惯例预付的钱款应当退回。因李J拒绝退款,而钱款实际转入的是其妻关L的账户,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10万元。
李J辩称,其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并通过原告认识了案外人杨某和陈D,此二人系贵州盘县断江胜金山煤矿的经营者。原告说要一张承兑汇票为该煤矿融资,自己告知其照规矩要10万元定金。律师
按自己指示,10万元自原告的账户转入妻子关L的账户(因为随身带着关L的卡)。原告表示此款实际支付人是杨某。几天后,杨某电话告知该笔业务终止,要求退款。按惯例业务没做成,预付的钱款应退还付款人。
因杨某和原告均表示该笔钱款实际为杨某支付,自己告知关L将10万元退还杨某。原告并非本案系争款项的实际所有人,自己已将此款退还实际所有人杨某,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关L辩称,其有一张银行卡的软卡和硬卡分别由自己和李J持有,发现本案系争款项进入自己账户后,其曾问过李J,得知此款系客户杨某的,钱款转出亦系受李J的指示进行,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律师
原告按李J的指示预付10万元至其指定的账户,此款应认定为由李J实际掌控。后双方间的协议因故未实际履行,现双方均认可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李J表示已将10万元退还案外人杨某,但此款进入李J指定的账户前系由原告实际占有,李J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争款项应属于杨某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其将该笔款项转入杨某的账户。故原告现要求李J返还10万元,予以支持。律师
原告将钱款转入关L账户系受李J指示,原告与关L未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其要求关L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