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医院要求死者家属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护工费

原告某区中心医院诉称:患者张亚云于2006年12月21日起在原告处就诊,2009年1月12日起未再支付医药费,2010年6月18日起未再支付护工费,2012年3月16日,张亚云去世。两被告系张亚云女儿,被告周乙亦系张亚云在世时处理医疗事务的代理人,故现要求两被告支付张亚云医药费38,730.32元;两被告支付护工费22,878元;两被告支付按每日6元计算自2012年3月16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停尸费;两被告办理张亚云遗体移送火化等丧葬事宜。律师

被告周乙、周甲辩称:只要原告向被告出具医疗费单据,被告就会支付医疗费,2009年1月12日以后,原告未告知被告要付医疗费,亦未催讨过该费用,故被告对该费用不予认可,且被告曾零星支付过几笔有医疗费单据的费用,可见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护工费也是如此。张亚云在医院期间两次从床上摔下致伤,最后导致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故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患者张亚云于2006年12月21日起在原告处住院就诊,累计未支付医药费37,680.32元(已扣除被告周乙主张支付的1,050元),护工费22,878元。2012年3月16日,张亚云去世。两被告系张亚云女儿,张亚云之夫先于张亚云去世,目前张亚云的遗体一直存放在原告处,有关医疗费用也未结算。律师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所涉患者张亚云在原告某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而依照法规规定,死者死亡后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根据目前情况,两被告系目前能确认在世的死者最亲密的亲属,故两被告理应承担起死者的相关丧事承办义务,包括联系殡仪馆办理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处置等一切事宜,尽早让逝者安息,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办理死者的遗体运送火化等丧葬事宜的诉讼请求,本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周甲有较重的精神病史,相关具体的丧葬事宜承办宜由被告周乙承担,停尸费用则应由两被告负担。至于由此产生的殡葬费用,可由两被告先行垫付,再向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用,或在死者遗产范围内予以主张。关于死者张亚云生前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系张亚云的个人债务,应在两被告继承张亚云名下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相应的债权。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乙、周甲应在继承死者张亚云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某区中心医院医疗费37,680.32元;被告周乙、周甲应在十日内向原告某区中心医院支付停尸费按每日6元计算自2012年3月17日至判决生效日止;被告周乙应于十日内联系殡仪馆办理死者张亚云的遗体运送火化等丧葬事宜。原告某区中心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