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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联络家属,医院能否对昏迷病人截肢

双女士的丈夫骑摩托车,在公路上因闯红灯,遭遇了严重的车祸,肋骨被撞断五根,手臂骨折,头部骨折,更为严重的是左腿粉碎性骨折,且脚已经被碾烂。被公安人员紧急送往医院后,医院看到了病人的手机,通过查询通讯录给双女士打了电话,但当时她的公司正在开会,所以双女士不仅没有接电话,还将手机关机。

出于无奈,医院联系了他们只有十五岁的女儿,女儿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手术,并且马上暂停学业,立即赶到医院。因为需要抢救病人,医生只能对昏迷不醒的受害者闻先生动了手术,将其手臂、头部都做了骨折包扎,对左腿进行了截肢,如果不对左腿进行处理,很可能患者会因流血身亡。

事故发生时是上午九点,双女士开完会已经是中午十二点,但是到了下午两点多,她才想起来开手机。再后来想起来有两个未接来电和一条未读的短消息,给与对方回电后来通过电话时已经是下午五点了,她通过短消息获悉丈夫已经在医院动了手术。

赶到医院后,她获悉丈夫已经被截肢,目前还在昏迷中。她认为自己的女儿只有十五岁,还不到十八岁的成年年龄,无法对父亲是否需要动手术作出判断,而丈夫当时因伤重仍出于昏迷之中,自然也无法表达意志,而年迈的婆婆当时身边没有电话,公公已经多年前病逝。

双女士眼泪汪汪的诉说,她认为根据她事后向其他医院的两个医生询问,其中一名医生表示,即便是粉碎性骨折还是有可能通过保守治疗挽回伤情的,当然对方也表示因为没有见到患者,仅凭口述,自己也不能作出确诊,只是提供了一种治疗的可能性。她认为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失误予以赔偿,并且提出了上千万的赔偿金额。律师

听了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首先双女士作为患者家属,代为提出上千万的经济赔偿,这是不太符合实际情况的,就算是医院全责,这起事故的赔偿金额一般也不会超过八十万,提出那么高的索赔,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缴纳大笔的诉讼费,而如果法院不支持,那么这些诉讼费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需要当事人本人承担,一千万的索赔,诉讼费大约为八万多元。

更何况本起案件,就沈律师看来,医院并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向患者说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说明”修订为“具体说明”,加大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具体的说明义务。将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续订为“取得其明确同意”,将“不宜”扩充为“不能或不宜”

有的患者生命垂危需要紧急手术,比如本案的交通事故,家属如果无法及时赶到,如果必须取得书面同意的,会贻误治疗,在这种经济情况下,如果医院能够通过视频、短信、微信等方式争取家属同意就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实在是无法联络到家属的,而病人本身也昏迷不醒的,那么医院也只能先抢救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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