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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鉴定为治疗程序合法,医院是否担责

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患者因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中度狭窄;主动脉轻度狭窄伴关闭不全;心房扑动;左房血栓;肺动脉高压;心动能Ш级入住第二军医附属医院胸心一科病区。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待用血(O型RH阴性)备齐后再入院手术治疗。律师

危重病例全科讨论结论: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病情突然变化,综合发病过程及各项检查,心源性因素可能较小,不排除栓塞或脑血管意外可能。抢救过程及时,但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欠佳。医方告知家属病情后,患方要求签字出院。次日患者于家中死亡。

诉前调解阶段,委托乙市浦东新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在对患者吴留其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乙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患者系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心房纤颤;左房血栓形成;肺动脉高压(WHOⅡ-Ⅲ);心功能Ⅲ级(NYHA),医方在告知同意后全麻下对患者行“左房血栓清除术+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替换+三尖瓣成形术”诊治,术后第三天患者突然出现口角歪斜,言语不利,继而出现全身抽搐、两眼上翻、牙关紧闭、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抢救后,患者病情仍危重,预后欠佳。医方告知家属病情后,患方签字出院。次日患者于家中死亡。律师

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明显手术禁忌症。医方对其行“左房血栓清除术+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替换+三尖瓣成形术”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患者术后病情出现突然变化后,医方的抢救处理等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患者术后病情突然变化,可能的原因是:心源性:如恶性心律失常;栓塞;脑血管意外等。医方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医方存在: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但与患者最终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方不应承担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责任。

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但与患者吴留其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500元。

吴留其之父为原告吴丙、吴留其之母为原告吴丁。吴留其与原告吴甲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原告吴乙。原告对乙市浦东新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不申请至乙市医学会再次鉴定。

经委托,乙市浦东新区医学会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双方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论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有违相关规定,应承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根据案情酌定。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乙医院应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甲、吴乙、吴丙、吴丁3000元。(2014)某民一(民)初字第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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