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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丈夫被频繁检查致死,不肯鉴定败诉

凌女士和女儿是母女关系,死者霍先生是凌女士的丈夫,女儿的父亲。霍先生因反复咳嗽咳痰,血尿黑便两天,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医院和患者家属凌女士进行了谈话,告诉家属患者病情危重,目前要考虑转移性肿瘤。家属凌女士和女儿表示理解,并理解一切不良后果。

患者家属要求以减轻患者痛苦为主,并签字放弃一切有创抢救措施,包括进一步检查,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消化道腔镜。入院后第三天下午患者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事后妻子汤女士对丈夫的医疗措施等持有异议,认为医院的频繁检查导致了丈夫的死亡。

双方签名封存了丈夫的病历、病史材料。后来凌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妻子凌女士对医院在谈话笔录上的签名有异议,法院就委托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经过鉴定后认为该签名是凌女士本人书写,鉴定意见如下:检材所需的凌女士签名是凌女士本人所写。

鉴定结果出来后,凌女士称当时自己非常担心丈夫病情,没有仔细看医院的告知就签名了,现在法院请专家进行了鉴定,她就不对签字表示异议了 。律师

后因凌女士坚持认为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已经可以证明医院有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她不愿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认为凌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很难让人相信医院的频繁检查是否导致患者猝死的原因,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后来看到一审的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凌女士就在医院大哭大闹了两三天,后来医院的保安称如果她在哭闹,就不允许她入院。出于无奈,在女儿的介绍下,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件中,凌女士对病历的签名存在异议,但经过笔迹鉴定,已经确定了该签名为其本人所写。

本案例的治疗材料在当事人发生争议前,已经封存。如果要确定医院有医疗事故的责任,则必须要对医院的病历进行司法鉴定。具备鉴定条件,但是凌女士坚决不肯鉴定的,她认为鉴定机构是其他医院的医生,肯定会官官相护,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结论。但是正是她这种想法,导致了她承担不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为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类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死者家属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或家属实现形式是提出医疗损害责定的申请,并通过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医疗鉴定或配合医疗鉴定的,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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