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李Q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第一人民医院诉称:李Q因病于2013年6月28日至7月3日在第一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7,188.30元,住院期间已付1,200元,尚欠5,988.3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医疗费5,988.30元。律师
鉴于李Q未到庭应诉,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被告到,第一人民医院处求诊,第一人民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一人民医院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李Q有义务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Q于十日内偿付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5,988.30元。(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