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XX诉称,其于2011年4月9日花费4,600元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一张,用于购买被告提供的面部基础护理等美容服务。但其后原告并未享受相应服务,原告得知被告停业,故起诉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办理会员卡所支付的钱款4,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
被告XX美容形象设计中心辩称,原告武XX是被告的会员,曾在被告处办理过会员卡,但具体金额和消费情况不清楚。原告办理会员卡必须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被告则为会员建立消费档案,用以记录会员的消费情况。会员在被告处消费美容服务或美体服务后,被告根据会员的服务消费情况在预付款中扣除相应服务项目的金额。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武XX通过预付款项购买会员卡的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美容美体服务,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停业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用,并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律师
经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该解除合同之通知已到达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任何美容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的全部服务费用4,600元,于法有据,依法认可。被告XX美容形象设计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审理。律师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美容形象设计中心应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XX4,600元。(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6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