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诉称通过被告在杂志广告的宣传获知被告是专业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减肥等美容(医疗)机构。在广告中,被告称其特点是效果好、见效快,并例明丰胸158元、瘦脸128元等。律师
原告遂至被告位于华山路的美容店咨询,美容师对原告承诺祛除刀疤只需一个疗程、十次就可以做好;丰胸也保证有明显效果,如没效果可全额退款。在原告有所犹豫的情况下,被告美容师拉原告去做所谓的祛除刀疤服务,之后原告只得按照美容师的要求付款,并期待如其介绍的效果。
原告按美容师一个疗程十次的要求,做了祛除刀疤即原告生育动手术时留的疤痕、腿纹和丰胸等服务,陆续共支付了28,000元服务费,但疗程结束后,原告的疤痕未消除,并未达到被告宣传并承诺的效果。且28,000元中原告只消费了10,000元,原告遂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均未同意。
现在原告了解到,原告所做的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等美容应有医疗美容资质的单位才能实施,而被告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根本无法达到被告广告和其承诺。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服务项目的真实信息,用虚假宣传误导原告进行消费,对原告构成欺诈。现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28,000元并赔偿原告28,000元。律师
被告美容院辩称,原告所述的杂志广告非被告刊登。被告的确为原告提供了祛妊娠纹、体纹、疤痕、丰胸、减肥等美容服务项目。原告需按定购的29,800元打折卡才能享受6折优惠,原告实际只支付了28,000元,故不能享受6折优惠,应根据单次消费计算消费金额,而根据原告的顾客服务档案记录原告的消费金额已达43,000元,故28,000元已全部消费完毕,不存在退款。
被告并无医疗美容资质,但原告所做的美容项目并无强制规定必须是医疗美容项目。原告的妊娠纹、疤痕是生育动手术所致,被告在提供服务时也告知原告能有所改善,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欺诈,不同意原告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顾客服务档案记录,原告所做疤痕、祛纹的服务项目总计金额为23,382.5元,原告均在服务记录上签字确认。律师
原告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单位地址的《中外生活广场》杂志广告,广告内容为:专业祛妊娠纹、体纹、疤痕。特点是:效果好、见效快(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祛妊娠纹针对严重拉伤的妊娠纹,体纹肥胖裂纹,各种疤痕,凹凸不平,色素迅速祛除,即该消失,快速见效,还你少女柔滑肌肤。
原告以此证明,原告是受该广告宣传至被告处做美容项目的。对此被告称,被告是做过宣传,但不是原告出示的杂志广告,这份广告是谁刊登的被告不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是杂志广告的内容与实际美容效果不符是否对原告构成欺诈。被告否认杂志广告是其刊登,但被告对此未举证,并不能推翻杂志广告上发布的被告的经营址,原告主张按杂志广告的宣传而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予以采信。
但被告发布的杂志广告属商业广告,该广告不符合要约的规定,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不构成合同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律师
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自认在看到杂志广告的宣传后又至被告处进行咨询,在被告按杂志广告的内容作出承诺后才接受了相应美容项目,但原告对此未能举证;被告抗辩仅承诺针对所做美容项目会有所改善而非彻底祛除,但被告对此也未能举证。
因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对美容项目实际应达到效果作出过明确界定,故对原告主张在实际签订合同时被告承诺可为原告彻底祛除妊娠纹、疤痕难以采信。故原告主张杂志内容与实际美容效果不符对原告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律师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自认是一家生活美容机构,对妊娠纹、疤痕等所作的美容护理只能有所改善,不可能完全消除。被告的抗辩与其杂志刊登的内容相去甚远,被告对这些美容项目的宣传存在夸大的成份,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
原告作为当事人,对其自己的身体情况应有所了解,通过一般的生活美容实际是无法达到原告所期望的效果的,这属一般生活常理,但原告仍接受被告的美容服务,时间将近四个月并支付不菲的费用,可证明原告在明知无法达到杂志广告所宣传的效果下仍接受被告的美容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律师
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可由被告向原告退还相应做疤痕、祛纹的费用,具体金额由酌情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上海美容院于十日内退还原告冯*服务费8,000元。(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7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