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NARIKA在美容美发工作室办理卡号为201152的消费卡,向该卡充值3,000元。先后消费6次,卡内余额为1,881元。之后再至美容美发工作室处消费,发现店面已被撤除。电话与美容美发工作室位于虹口区的分店联系,美容美发工作室知可到虹口店消费,但不同意退款。律师
持有的“某美容美发连锁机构VIP”消费卡,该卡背面有三个地址:“徐家汇华山路1919号”、“虹口区横浜路230号”、“虹口区欧阳路218号”。
NARIKA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美容美发方面的服务合同关系,为此提供的消费卡能够印证该项主张。NARIKA还主张,该消费卡内余额为1,881元。美容美发工作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提供证据证明已为提供完毕服务事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NARIKA提供的消费卡可见,该卡可在美容美发工作室注册地华山路1919号消费,也可在虹口区两处地址消费。从美容美发消费的定期性和经常性来看,居住地离该类服务处所较近,是消费者与商家缔结该类服务合同关系的一个主要因素。NARIKA主张自己正是基于住所离美容美发工作室较近这一便利因素而购买消费卡与美容美发工作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于理相合。
美容美发工作室位于NARIKA住所附近的店已撤,造成无法在双方约定地点享受到相关服务,足以影响到顺利地行使合同权利,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消费卡余额,对此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美容美发工作室五日内返还1,881元。(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4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