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美容店关门顾客要求退费,店主称他人投资不应退款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诉称在被告开办的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购买了预付金额为8,000元的美容美发卡一张,之后仅消费了500元,尚余7,500元未消费。美容美发店停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美容美发卡中的预付款余额7,500元。律师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对原告美容美发卡余额7,500元的金额无异议。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登记的业主为被告,但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应为案外人严某某。

严某某向被告借款50万元用于开办上述美容美发店,双方约定在借款还清之前,该店以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借款还清之后,法定代表人转为严某某,但此后严某某一直未还清借款。现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停业,所欠原告的7,500元款项,应由严某某归还。

被告作为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了原告的美容服务费用,应当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因上述美容美发店停业,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被告对原告美容美发卡尚余金额7,5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预付款余额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提出该美发店的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为案外人严某某,故应由严某某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依据不足。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美容美发服务预付款7,500元。(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676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