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诉称在被告开办的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购买了预付金额为8,000元的美容美发卡一张,之后仅消费了500元,尚余7,500元未消费。美容美发店停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美容美发卡中的预付款余额7,500元。律师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对原告美容美发卡余额7,500元的金额无异议。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登记的业主为被告,但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应为案外人严某某。
严某某向被告借款50万元用于开办上述美容美发店,双方约定在借款还清之前,该店以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借款还清之后,法定代表人转为严某某,但此后严某某一直未还清借款。现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停业,所欠原告的7,500元款项,应由严某某归还。
被告作为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了原告的美容服务费用,应当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因上述美容美发店停业,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被告对原告美容美发卡尚余金额7,5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预付款余额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提出该美发店的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为案外人严某某,故应由严某某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依据不足。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美容美发服务预付款7,500元。(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6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