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x诉称,看到被告上海x美容院的宣传广告,号称专业修复妊娠纹,并且被告上海x美容院的店员当初承诺保证消除妊娠纹、无效退款,因此原告与被告上海x美容院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在被告上海x美容院处消费修复妊娠纹的专业美容有偿服务,若原告的妊娠纹没有得以消除则被告上海x美容院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律师
之后在被告上海x美容院声称必须追加疗程的不断诱骗之下,原告先后向被告上海x美容院支付了137,206元,其中刷卡消费付款92,206元,现金付款45,000元。
原告的妊娠纹状况没有得到任何好转,被告上海x美容院当初保证有效的宣传和承诺根本没有兑现。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退回部分美容费,但遭到被告的拒绝。
另一方面,被告长期不开具发票,在原告强烈要求下才开具了74,872元的发票,至今仍有部分发票没有开具。原告认为被告上海x美容院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侵害原告权利。同时,由于被告上海x美容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故被告刘x作为投资人依法应当以个人财产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原告诉请来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退还美容费92,206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92,20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律师
根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被告的美容师对原告承诺消退妊娠纹,被告则应受该承诺约束,退还原告相应的美容服务费。然根据通话录音,并未明确表述原告接受服务的具体项目构成,亦未明确退款的具体标准。
因原告支付的92,206元并不明确用于支付哪些项目,且具体的退款标准也不明确,故原告以被告未能修复妊娠纹为由要求被告全额予以退款,难以认同,具体退款金额由酌情确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律师
被告上海x美容院提供的服务虽存在瑕疵,但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服务内容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美容院赔偿92,20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被告上海x美容院系刘x的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刘x应对上海x美容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上海x美容院应于十日内退还原告薛x已支付的服务款30,000元;被告刘x对被告上海x美容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8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