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单眼皮,一心想变成漂亮女孩的她和一家美容院签订了拉双眼皮的手术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拉双眼皮的效果不理想或者有其他不良反映,美容院均不退费和承担赔偿责任。做了双眼皮开刀手术后,陈某眼部肿胀不退,经过两个月康复,陈某的眼睑出现无法闭合,流泪,疼痛,视力下降等症状。经其他医院检查,陈某属于美容事故,已经无法恢复和治疗。陈某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称已经有了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那么美容院的免责条款能够免责吗?律师
免责条款是否能免责,要看合同的一方是否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以及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双方在签订免责条款的事后应当只明知并且同意适用的;其次免责条款是否建立在完全不公平的前提下,比如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义务,存在规避法定赔偿责任的内容;再次,免责条款是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果是伤害对方人身的,因为健康权和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不能用协议免除侵害责任,故而如果有这种条款是无效的;最后,是否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有这些情况,双方合同之间的免责条款不能生效,而且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双方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责任,是当事人合意协商一致的结果,允许有的当事人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件中美容院的手术行为已经造成了陈某的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故而美容院的免责条款无效,还是要赔偿陈某的人身损害费用。律师
除了免责条款外,手术类的医疗行为应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美容院不具备医疗手术的资质,故而拉双眼皮手术本身也是无效的,美容院不能收取相应的“手术费”。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