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部和赖M发生了服务合同纠纷,一年前赖M作为顾客在化妆品经营部购买了美容服务项目,在该处冲值美容账户,账户中的余额可购买经营部的套餐,也可进行单独项目使用。律师
赖M先后分五次共充值40,720元,其中一次充值1万元时账户中获赠8,000元。赖M先后用账户内资金购买了“水嫩养肤”、“刷刷瘦”、“胸部疗程”、“药浴”、“艾灸肾”、“艾灸脾”等套餐及其它单独项目,并获赠“艾灸肩”项目,另试用了其它两个套餐。
化妆品经营部接受温灸服务时被烫伤,赖M要求退款,但被经营部拒绝多次交涉无果,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此时以上项目中的套餐项目均尚未消费完毕,剩余的服务次数多寡不一。赖M要求退还钱款27,425元,并由经营部赔偿赖M产生的损失律师费3,000元。律师
化妆品经营部称,赖M确在经营部美容,但没有进行过温灸项目,赖M的烫伤与其无关。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还剩余的款项,但剩余款项经计算应为8,220元。
经营部表示向赖M提供的套餐均有配套的材料,套餐是以套盒材料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每个套餐一旦使用,该套餐的材料消费就已经产生,且套餐无法转让,该损失不应当由经营部承担。赖M否认经营部提供的是套餐材料,表示每次美容服务都是经营部零星拿取,不存在所谓套盒。
经营部向赖M提供美容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现赖M因与经营部发生纠纷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解除合同,该主张从公平角度分析尚属合理,且经营部同意解除合同。律师
但双方解除触合同后如何计算退费有争议,这份服务合同的设计和履行方式比较复杂,无法精确计算未履行合同的价值,双方提出的退款金额均没有合理的计算依据。赖M主张由经营部赔偿律师费3,000元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情况法院酌定退还赖M22,0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