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和张C签订合同书,这份美容合同没有消费完毕。后来又签订一份名为为期三个月短期合同,金额为7,5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意向金300元。服务内容为个人护理配套服务,美容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合同虽名为3个月短期合同,但可按长期合同处理,直至消费完毕。律师
此后张C向美容公司支付其余价款7,200元,张C以原《合同书》项下的余额体验《3个月短期合同书》中的“胎盘素导入护理”项目,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该配套服务包括的项目、次数,其中包括7次“胎盘素导入护理”。
合同另载明违约责任等条款,包括若张C要求解除合同的,按原价计算此前消费,余额退还;若张C未实际消费,美容公司有权酌情收取手续费。
当日张C出现脸部皮肤发红瘙痒的现象,美容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属正常情况。同月25日,张C再次接受“胎盘素导入护理”服务,脸部立即产生刺痛感并引起过敏反应。当日,张C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皮肤过敏,花费医药费43.60元。
张C与美容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但双方就退费协商未果,后得知美容公司的门店陆续关闭。张C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美容费7500元,医疗费43.60元,返还利息等。律师
双方缔结合同就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C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其目的是接受美容公司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取得美容护理的效果。美容公司亦应保证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效用。然而,张C在接受两次护理服务后脸部皮肤均产生不良反应,该效果显然与张C的缔约目的相悖。
后为张C提供服务的门店亦关闭。基于此,张C当然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美容公司返还相应价款,至于美容公司应退还的价款,因张C已接受的两次服务均是以先前合同中的余额抵扣,而本案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手续费的金额及用途,故美容公司应将该合同项下的价款7,500元退还张C。
因美容公司至今未向张C退还上述款项,致使张C承担了资金无法按时收回的经济损失,故对于张C要求美容公司赔偿自2014年5月27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合乎情理。律师
张C主张的医药费,可能导致皮肤过敏的原因包括个人皮肤状况等各类因素,而不能当然地推定美容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故要求美容公司赔偿医药费不予支持。(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55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