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诉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顾女称在美容院处消费,用银行信用卡向美容院支付13,000元,其中6,000元购买美容院的美容产品,8,000元用于购买美容卡。律师
美容院没有给过顾女美容卡,仅是每次消费后顾女在美容院处一张有格子的纸张上的签名。后来因美容师更换,故顾女开始要求美容院退卡,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期间美容院更换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经多次向美容院催讨,并多次求助于消协与陆家嘴工商等机构,均协调无果。美容卡内余款应为7,429元,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余款3,714.50元。
美容院辩称,顾女所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属实,但转让方给美容院的客户名单中没有顾女的名字,也没有顾女的卡金。在1月份顾女向相关部门投诉,8月份工商局打电话给美容院要求去工商局处理顾女退卡事宜,美容院带着公章在顾女和原法定代表人达成的协议上加盖了印章。
工商局电话告知美容院,顾女和原法定代表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美容院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顾女应向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经查1月起顾女要求美容院退卡,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同年5月美容院现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就该美容美发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卖方保证截止完成之日,公司应付账款仅有五十万元(即为使用的会员卡余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债务。律师
顾女提供证据如下:银行付款对账单,证明在美容院处付款13,000元。美容院原法人代表陈某通过邮件发给顾女的美容卡消费记录,证明还有余额7,429元。工商部门受理申诉通知书、中止调解书,证明顾女就涉案事宜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未达成最终协议。证明一份,证实顾女找到美容院原来的店长陈某某,其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原来的消费记录是真实的。
美容院提供证据如下: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美容院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就相关事宜所订的协议,其中附件2载明了需要继续服务的客人和金额。受理消费者申诉调解书,证实顾女与美容院原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书。当时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变更后由美容院的员工前去调解。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没有告知美容院是否就涉案事宜与顾女达成协议。律师
法院认为美容院确认顾女向美容院支付13,000元,在顾女与美容院发生争议期间,虽美容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但美容院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并不能改变。
美容院未提供顾女向美容院支付该大额款项的其他用途之证据。即使根据顾女主张其中有6,000元购买了美容院产品,尚余8,000元通常亦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用完。有理由相信顾女之该款用途及现剩余款额之主张系属事实。律师
鉴于目前的纠纷状况,顾女继续在美容院处消费亦属不现实,故顾女主张退卡,予以准许。对顾女现主张美容院退还的数额,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美容院十五日内退还顾女美容费3,714.50元。(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7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