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女与美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丽女支付给美容公司3,000元办理VIP会员储值卡用于美容,之后,丽女在美容公司处累计消费500元,尚有2,500元未消费。律师
之后当丽女再次前往美容公司处,发现美容店已经关闭,店内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后经公安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未果。丽女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公司返还丽女预充值款2,500元。
美容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储值卡内有多少余额本人也不清楚,故不同意退费请求。
丽女提供的南西工商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卡号为00599的某美容美体香熏spaVIP会员储值卡等证据为证。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丽女按照约定向美容公司发放的VIP会员储值卡内充值,美容公司应当为丽女提供一定的服务。
由于美容公司关闭了美容店,致使美容公司已经无法为丽女提供服务,故丽女要求美容公司退还储值卡余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美容公司提出卡内余额其无法确认的辩称一节,由于丽女已经完成了其支付给美容公司钱款的举证以及目前剩余钱款书的确认,美容公司应对目前卡内余额负举证责任,然美容公司对此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美容公司十日内支付返还丽女2,500元。(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