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高G和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VIP尊贵会员卡”活动协议,该协议注明的办卡时间为两年。
协议第二条规定:“高G参加本次活动可享受的权利如下:1、我公司推出价值一万元的“VIP尊贵会员卡”,高G在办卡的情况下可享受我公司赠送价值6,000元的精美新产品大礼包和享受48次的价值160元/次(计7,680元)的特色双人服务项目(总价13,680元)。2、顾客使用“VIP尊贵会员卡”内金额提卡项或提新产品享受8折优惠。3、乙方(即管理咨询公司)承诺自消费之日起,一分不用,两年还,未到期限则不予退还”。律师
高G于签订该协议时支付管理咨询公司10,000元,管理咨询公司交付了VIP尊贵卡和美容积分卡各一张。高G共实际领取了精美新产品大礼包中的5,670元的产品,享受了特色双人服务项目39次,未使用VIP尊贵卡内的本金。后高G为退还10,000元本金与管理咨询公司交涉无果,请求退还本金10,000元。
高G认为管理公司并宣传说顾客在办卡后可免费享受48次脸部的彩光仪器护理服务。受鼓吹诱导参加该活动,并在南汇世纪联华美容店签订了“VIP尊贵会员卡”活动协议。有八十多位顾客都受管理咨询公司诱惑签订了此协议。该店涉嫌欺诈套取顾客办卡的黑幕早已被记者曝过光,只是许多顾客都被蒙在鼓里。律师
合同到期后高G依照协议的约定,要求管理咨询公司返还本金10,000元,但管理咨询公司百般推诿故意回避,并委托苗经理强制要求高G将本金10,000元换成产品或消费卡,高G无法接受这种强制顾客消费的行为。
双方签订的《“VIP尊贵会员卡”活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管理咨询公司在协议约定的办卡时间到期后,在高G实际没有使用卡内本金的情况下,未能应高G要求退还本金,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七日内归还高G10,000万元。(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7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