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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五次经历十小时,消费者不满服务要求退卡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徐Y原是美发管理公司下属西江湾路连锁直营店的前身上海阳艺发型设计有限公司的消费者,办理阳艺卡,前往时美发管理公司知阳艺已改为震轩的下属连锁店。徐Y在卡内金额946元的情况下又连续充值5,000元。

徐Y要求是原发型师李X继续服务,店长满口答应,然而在约定的事件李X并未到场,经介绍后打车去小木桥路店找到李X后,从中午11点至深夜12点反复染发五次都没有达到要求,还适得其反,只能打车返回。律师

徐Y认为对美发管理公司的发型师的手艺彻底失望,无法再接受美发管理公司的服务,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美发管理公司始终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要求美发管理公司返还卡内金额5,842元并赔偿车费58元。

美发管理公司辩称,徐Y在自己连锁店办理的会员消费卡确实余额5,842元,但在徐Y办理了消费卡的同时,已经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徐Y提供相应的服务,徐Y主张自己在服务过程中产生重大过错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一天内染发五次从技术上而言是不可能的,按照消费卡的制定原则,自己不存在服务不到位和侵权的过错,不同意解除合约,也不同意赔偿徐Y的车费请求。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徐Y将原有的阳艺消费卡变更为震轩消费卡后,即与美发管理公司之间订立了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是美发管理公司按照徐Y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徐Y给付报酬的合同。律师

在该合同履行的同时,因美容美发项目附带有个人的喜好,徐Y在提出要求时具有相对的心理因素而存在。而该服务合同并未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也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仅对徐Y的消费折扣作出约定。换言之,双方的服务合同仅对徐Y接受服务后承担的付款义务进行约定,并未就美发管理公司不能提供完全的服务责任承担方式约定。同时,该服务合同未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出约定。

徐Y主张美发管理公司对其提供美发服务的过程中产生重大瑕疵,对此事实美发管理公司予以否认,而就当时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徐Y当天在连锁店内接受服务的时间已经超出一般可以认知的常规范围,徐Y孤身处于美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美发管理公司对此间发生的服务过程负有举证责任。律师

美发管理公司疏于承担举证责任,应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徐Y据此主张终止合同返还合同内剩余钱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徐Y主张赔偿58元车费的请求,与合同履行的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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