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A在养生店先后办理了金卡和钻石卡,滕A在上述卡内充值金额10万元。在养生店制作的会员卡申请表会员权利义务一项内载明会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卡的,会员在此前的消费按原价计算,扣除后,卡内所余款项退还,如会员卡办理时,有购卡赠品或服务项目的,退卡时按原价结算。律师
嗣后,滕A在养生店处接受了部分服务。在滕A提供的由养生店填写的消费记录内载明滕A购买养生经络套餐两套,每套二十次,分别已消费5次;精油面部拨经套餐一套,每套十次,已消费6次;脐疗套餐一套,每套26次,已消费2次。
滕A认为由于养生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及服务质量恶劣的问题,故现起诉要求退卡,养生店返还滕A结余款项82,560元。
养生店称双方之间为合法的买卖关系,滕A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即使合同解除,滕A已作消费的项目不能享受打折优惠,而应按单次价来进行结算。
关于费用的结算,养生店表示经络养生套餐价每条经络3,800元,每条15次,滕A享受会员价每条经络3,000元,每条20次,滕A实际购买9条经络养生,并由养生店赠送9条,养生店实际从滕A卡内扣款27,000元。现因滕A未结束疗程,故应按经络养生单次价每条每次380元计算,滕A实际每次做8条经络共做5次,滕A女儿实际每次做10条经络,共做6次,共计款项38,000元。律师
滕A则表示,养生店在向滕A提供经络养生套餐时,并未向滕A提供价目表,仅是表示每条经络3,800元做20次,今后若中止,亦按每条3,800元的价格结算。滕A购买6条经络养生,并由养生店赠送2条,实际滕A每次做8条经络养生。因滕A充值10万元,故养生店又赠送滕A女儿8条经络养生,即滕A母女每人每次各做8条经络养生,实际滕A母女各做5次,按3,800元/条/20次结算,计款项15,200元。
滕A女儿做脱唇毛疗程,已完成,计款项2,800元;滕A认为女儿做脱唇毛疗程,养生店当时表示系免费赠送,现同意按养生店主张的2,800元套餐价结算,但该套餐仅完成2/3。
面部拨经套餐,套餐价2,800元/10次,滕A已完成一个疗程计款项2,800元,另有一疗程未完成,滕A实际已做六次,按单次价380元计款2,280元;关于面部拨经项目,滕A曾表示其在办理会员卡时,曾看到价格,单次消费为380元,套餐价为2,800元/10次。滕A认为实际共做6次,而非如养生店所述已完成16次;律师
脐疗每次280元,滕A做两次计560元。滕A对养生店主张的脐疗价格予以认可。
滕A曾购买的凤灸堂套餐及赠送滕A的两瓶精油等,不再主张。
根据养生店制作的会员权利义务内容,会员如有特殊原因可以办理退卡。该条款为养生店制作的格式条款,且对具体原因也未作明确约定,故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合同解除后,涉及滕A预付款的结算。根据原、养生店陈述的结算范围,涉及经络养生、脱唇毛、面部拨经、脐疗四个项目,除脐疗项目为560元无争议外,其余项目双方在价格、消费量等方面存在争议,对此养生店应负有举证义务。律师
关于经络养生以及脱唇毛项目,养生店现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照滕A提供的消费记录以及滕A确认的消费价格、消费数量,酌定经络养生项目为15,200元,脱唇毛项目为1,866元。面部拨经项目,养生店主张滕A消费16次,亦无依据,故亦应以消费记录以及滕A确认的数量为准,但关于价格问题,考虑到滕A于诉讼中曾确认在办卡时已清楚单次价为380元,故从公平合理出发,认定该项目数额为2,280元。上述项目合计价款19,906元,养生店尚应退还滕A钱款80,094元。(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58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