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唐T看了《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的美容院关于消退妊娠纹等的广告后支付了3,980元购买消退妊娠纹的一个疗程(共8次)。当日,唐T做了一次美容院赠送的服务,购买的去除妊娠纹疗程全部未做。律师
后唐T因美容院在唐T购买疗程前后的介绍不一致,与美容院协商要求退款未果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陆家嘴工商所申诉,要求退款,但调解未成。
浦东新区分局于同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美容院,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为:经查,你在商城路某室擅自经营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之行为,根据该条款有关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经营。
唐T认为还未做第一个疗程,还未见到效果,美容院随即又要求继续支付第二个疗程,此时美容院又作出与之前不同的解释,为此唐T感觉美容院不诚信。唐T的朋友提醒唐T称这种疗程是没用的。由于美容院的介绍前后有出入,唐T当即在一次未做的情况下提出退款,但美容院提出产品配方已经上报无法退款。
工商部门调解时,美容院称产品已经开封,唐T称从未看到产品,美容院根本就没有当着唐T的面开封。律师
工商部门建议唐T诉讼,并向美容院开具了停止该项目经营的通知,认定该经营属于超经营范围营业。美容院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美容(凭许可证经营)。美容院以卖产品给唐T进行抗辩,据唐T向工商部门了解,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是不能出售商品的。要求确认去除妊娠纹治疗的一个服务疗程的口头合同无效。
美容院辩称,唐T购买的是产品,服务是免费提供的,既然唐T购买了产品,美容院给唐T服务过,在服务过程中产品肯定是要拆封的。唐T购买的产品是8次,唐T做的第一次是不包含在这8次中的,本来说是服务8次,但这个产品够用,就赠送唐T一次,做的就是赠送的这一次。唐T购买的8次还没有做。由于产品已经买了,唐T也使用了,同意退还唐T1,000元。律师
鉴于唐T未使用过其购买的去除妊娠纹疗程,唐T鉴于美容院给唐T做过一次赠送项目,愿意扣除部分费用,只要求美容院退还3,000元。参考唐T购买的消退妊娠纹的疗程的金额及所包含的次数,唐T的该主张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唐T与美容院间关于唐T购买美容院去除妊娠纹治疗的一个服务疗程的口头合同无效。(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1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