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F与化妆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冯F在化妆品公司处办理了会员护理卡,购买的产品为淡斑美白+补水,护理项目为胶原蛋白补水。化妆品公司为其办理了顾客档案。律师
根据档案记载,冯F共接受化妆品公司提供的服务12次,另外化妆品公司赠送面部按摩30余次。冯F分三次转帐付款,另付部分现金,共支付给化妆品公司6708元。
冯F向闸北区消保委投诉,认为在化妆品公司处做祛斑处理,但反而更加明显,要求退款4658元。经消保委调解,化妆品公司签署同意退款800元,冯F签署同意接受800元。化妆品公司当场支付800元。
后冯F与化妆品公司又发生纠纷,冯F报警。经交涉,化妆品公司又退款300元,冯F出具字条,今后均与我公司无关,再寻衅滋事,承担一切责任。冯F向工商及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化妆品公司进行祛斑美容手术。闸北区卫生监督所对化妆品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出化妆品公司有医疗美容服务的违规项目,并当场予以取缔。
化妆品公司在为另一顾客祛痘服务中存在违规行为。未查实在为冯F提供服务时存在违规行为。冯F提供的病历未能反映手背的痕迹系创伤所致。律师
冯F诉称听信化妆品公司的皮肤祛斑宣传,到化妆品公司开办的美容店接受面部和手部的祛斑服务。服务的效果并不像化妆品公司宣传的那样,至今手上留有疤痕。化妆品公司先后共退还冯F1100元。化妆品公司无行医资质却隐瞒事实,不告知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判令化妆品公司退还手术费用6708元并赔偿6708元。
化妆品公司辩称,化妆品公司为冯F提供面部护理、按摩等服务,也用化妆品通过按摩淡化冯F面部的雀斑,但从未使用过仪器,不存在对冯F进行医疗行为。化妆品公司表示除了已退还的服务费,愿意再补偿冯F2000元。
冯F认为,去化妆品公司处交涉,化妆品公司又退还300元。但当时并未仔细阅看字条的内容就签了名。事后冯F又向有关部门投诉化妆品公司的违规行为,因此双方的纠纷并未了结。化妆品公司提供的顾客档案中,有几处将“祛”斑改为“淡”斑,隐瞒其违规行为,故化妆品公司应承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冯F可能抱有祛斑的目的接受化妆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根据常识,化妆品公司开设的美容店一般只能从事美容服务而非专门的医疗服务。故双方确立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律师
在合同履行中,虽然在护理卡及顾客档案中三次出现将淡斑的淡字在涂改原来字迹的基础上重新书写,但也难以认定化妆品公司在为冯F服务中违规使用医疗仪器,对此有关部门也未查实。
冯F在办理护理卡及接受4个月的服务过程中,并未对服务的内容提出异议,故难以认定化妆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经有关部门调解及自行交涉,化妆品公司共退还冯F1100元,冯F也书面承诺今后与化妆品公司无关。冯F未能举证证明化妆品公司的服务造成冯F的人身损害,即便冯F对服务的效果有异议,现有证据也表明双方的争议业经化妆品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而解决。冯F主张化妆品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并加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49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