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M称在美发店购买了预付金额为3,000元的美容美发卡一张,之后陆续消费了1,000元,尚余3,000元未消费。美容店停业。现要求返还美容美发卡中的预付款余额3,000元。律师
徐E辩称,马M所诉情况属实,对美容美发卡余额3,000元的金额无异议。某美容美发店登记的业主为A,但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应为案外人严某。严某向A借款50万元用于开办上述美容美发店,双方约定在借款还清之前,该店以A作为法定代表人,借款还清之后,法定代表人转为严某,但此后严某一直未还清借款。现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停业,所欠马M的3,000元款项,应由严某归还。
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者为A,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服务。马M在该美容美发店购买了预付金额为3,000元的“VIP银卡会员”美容美发卡一张,之后陆续消费了1,000元,尚余3,000元未消费。
A为宝山区某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了马M的美容服务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上述美容美发店停业,A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应向马M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A对马M美容美发卡余额3,000元无异议,对马M要求A返还上述预付款余额的诉请,应予支持。A提出该美容美发店的实际投资人及管理人为案外人严某,故应由严某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依据不足。(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6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