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袁G至美发店消费,对方推荐了全身拨筋服务,袁G告知有过敏、哮喘病史,对方称此服务对袁G的病有好处,并让袁G再充2,000元,将之前的卡转成项目卡。律师
在进行服务之前,对方袁G做后当天产生了严重的哮喘反应。之后与对方沟通及通过闵行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调解,均未能解决。袁G鉴于美发店多次以各种理由让其不断充值,提供的服务又不宜袁G的身体健康为由,诉请美发店退还美容卡内余额7,500元,赔偿医疗费1,500元。
美发店辩称,提供服务时并不知道袁G有哮喘病史,也无证据证实袁G花费的医疗费系服务所致,袁G无权解除合同;卡内余额仅有2,000元不到。
袁G系美发店的消费者,在美发店处充值共计5,700元用于美容消费。后袁G又充值2,000元,美发店交予袁G一张项目卡,卡的背面记载了可以进行美容的项目、次数,并盖有店铺的印章,其中全身拨筋15次、手部养生15次、开背10次、蒸脚10次。
袁G于当日做了全身拨筋项目,之后因身体不适就医,相关病史记录显示袁G有哮喘、过敏病史。之后袁G欲退卡,与对方沟通并通过闵行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调解,均未得解决。律师
本案系一起消费纠纷,争议焦点为:袁G是否有权退卡;卡内余额究竟是多少。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袁G提供的病史记录,其过敏的体质和哮喘的病症对于美容项目的环境要求较高,从一定程度来说上不适宜做美发店提供的服务项目,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袁G不但不能实现美容享受的合同目的,反而会增加双方的消费风险,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卡内金额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袁G主张卡内余额为7,500元,而美发店仅认可余额少于2,000元,对此袁G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可证实在美发店处共充值7,700元,袁G提供的项目卡上记载的项目及次数所对应的价格又远远大于美发店认可的袁G最后一次2,000元的充值,美发店对此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美发店作为经营者应妥善保存顾客的消费记录,做到账目清晰,美发店称之前的五千余元充值已消费殆尽,却提供不出相应的消费记录。律师
由于袁G的健康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袁G未能举证证实由于美发店的服务导致袁G患病,故袁G要求美发店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认为袁G适当承担解除合同而致美发店遭受的经营损失。美发店应退还消费余额6,000元。(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17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