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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妊娠纹到美容院修复,无效果要求退款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女诉称,看到被告刊登的宣传广告,号称其为修复妊娠纹、体纹、疤痕的专业美容机构,效果好,见效快,为此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妊娠纹修复的美容服务,为原告进行美容服务的系一名姓余的美容师,其承诺保证消除妊娠纹,无效退款。律师

在被告的不断诱骗之下,原告累计支付被告美容服务费63,207元,但原告的妊娠纹状况没有得到任何好转,被告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

关于被告提供原告在被告处的消费记录表属实,但原告在被告处的主要目的就是修复妊娠纹,其他项目都是赠送和体验,并不收费,这些记录都是被告要求原告每次服务结束后签字,所有项目名称及价格都是被告自行填写,被告并称是其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不会让原告多付钱,尽管放心签字。

被告利用原告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欠缺以及急于修复妊娠纹的心理,采用夸张宣传、虚假承诺的方式诱骗原告进行消费,并采取不签书面合同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考虑到被告的确为原告提供了美容服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原告同意酌情扣除美容服务费13,207元,余额5万元被告应予退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5万元。律师

被告上海x美容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美容消费,发生美容服务费21万余元,扣除被告赠送的服务项目,实际消费金额11万余元,但原告仅支付了服务费63,207元,其中针对原告所作的妊娠纹修复支付了3,980元。

之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原告未予理会。被告并未刊登过专业修复妊娠纹的宣传广告,被告的店员也没有承诺过一定可以消除妊娠纹,被告对妊娠纹只是提供保养,并非彻底清除,因此不可能承诺无效退款。

被告处也没有原告所称的姓余的美容师,后又表示被告处确实曾经有一位姓余的美容师,现已离职,但原告提供的录音并不能证明系余所述。双方并未约定若妊娠纹没有消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款项,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提供的证人薛梅陈述其在被告处做过妊娠纹修复,提供服务的美容师一位姓余,一位姓刘。被告提供的消费记录表载明原告的美容内容包括腹纹调理、胸部护理、电波调理等项目,扣除记录表上赠送项目,其余项目累计金额11万余元。

原告主张被告处为原告服务的系姓余的美容师,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消费记录表上美容师签字一栏多处签有“余”,且证人亦陈述有一位美容师姓余,而被告对有无余姓美容师之事实否认后又确认,定被告处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系该位余姓美容师,故对原告提供的其与余的通话录音,予以采信。

被告主张录音内容并非余所述,但并未提供否定该录音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通话录音,被告的员工余姓美容师对原告承诺保证做好,如果做不好可以退款,被告则应受该承诺约束,退还原告相应的美容服务费。

然根据通话录音,并未明确表述保证做好的项目,亦未明确退款的具体标准,而原告在被告处的美容项目除修复妊娠纹外,还包括胸部护理等其他美容项目,金额合计11万余元,原告主张除修复妊娠纹以外的其他美容项目都是赠送的,无需付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难以采信。律师

原告支付的63,207元并不明确用于支付哪些项目,故原告以被告未能修复妊娠纹为由要求被告退还美容服务费63,207元中的5万元,院难以全额支持,判决如下:退还原告魏女服务费15,000元。(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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