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诉称,本人在被告某公司的凉城店办理了一张预付费会员卡,现该店已歇业。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遭拒。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1,110元并承担档案查询费10元。律师
被告某公司辩称,本公司把部分门店转给本公司的原区域经理李某,李某开设了某护肤养生造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约一个月后又转让给了“某”,“某”接受本公司的原会员卡。如果原告坚持要求退卡,原享受的折扣应按原价扣回。
浩瀚公司将包括上述门店在内的共19家门店转让给其原职工所开设的公司,其中13家挂牌为“某”。被告称凉城店在一个月后又转让给他人,挂牌“某”。
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原告同意。原告在被告的凉城店办理消费卡,可见其与被告签约的目的是要在被告的凉城店进行消费。
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将凉城路店转让给他人,实质是未经原告的同意已将其对原告的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致原告在被告的凉城店进行服务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余额、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档案查询费,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赔偿损失,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律师
关于被告所称如退卡则要求扣回原享折扣额的意见,因解除合同系因被告违约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负,被告的上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