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C诉称,在被告美容形象设计中心办理了一个疗程的美容卡。之后,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游说下,预付款5,000元办理了一张长期卡用于面部护理。后分别用现金及刷卡方式预付款500元、1,000元预付其他美容项目。
原告预付的上述费用均未消费,被告即停止了营业。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500元及利息损失600元。被告美容形象设计中心未应诉答辩。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管xx及被告部分工作人员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管xx等人有期徒刑等刑罚。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被告处预付6,500元的事实。现被告公司已停止营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预付款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