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某诉称,在被告某公司的闵行区某路店办理了综合3.8折会员卡,多次充值,后转为3折一卡通卡,购买美发产品可打8折。
该店借装修之名关店,变更为“某”的美容美发店,起先称原某公司会员卡要在加钱后才可用,后来又称暂时可用,但用至何时无保障。律师
此外,原告购买的美发产品只剩一个空盒。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会员同意即恶意结束营业,其行为违反与会员之间的约定。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3,045元及与原告购买的美发产品等值的1,1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是冲着店里的一个发型师办卡的,现在那个发型师不在该店,所以原告要求退卡,不同意原告退卡。本公司把部分门店转给本公司的原区域经理李某,李某开设了某护肤养生造型有限公司。
本公司觉得将门店转给自己的员工是很正常的,所以转让时没有和消费者说。本公司的会员卡可以继续在某公司的门店使用。某公司和某公司是不允许要求客户增加充值才让消费的情况的,原告所述情况可能是某公司的员工的操作问题。在某公司让原某公司会员消费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退款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同意退卡。如果原告坚持要求退卡,原享受的优惠应按原价扣回。律师
原告在被告某公司位于闵行区的某路店办理了VIP一卡通三折卡,卡号为某,该卡现余值为3,045元。此外,原告还购买了“可丝莹”护理15次,现尚余11次。2012年2月,某公司将包括上述门店在内的共19家门店转让给其原职工所开设的公司,其中13家挂牌为“某”。
网上有不少关于某公司门店更名并要求消费者充值方可继续在原门店使用消费卡的反映,网络媒体报道多起涉及某的关于其门店改头换面、如续用卡需再充值的事件。某报于2012年4月24日报道称,消保委发布了某公司一季度因门店关门、转店而对消费者的预付卡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推诿、拖延以及对消保委的约谈和协调避而不见而被投诉123件。
被告称“可丝莹”护理是880元10次,持一卡通享受8折。
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原告同意。原告在被告的某路店办理消费卡,可见其与被告签约的目的是要在被告的某店进行消费。律师
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将某路店转让给他人,实质是未经原告的同意已将其对原告的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致原告在被告的某店进行服务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余额,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不能提供购买“可丝莹”护理的价格,现按被告所述该护理的售价处理,折合一次护理的价格为70.40元,原告余11次为774.40元。关于被告所称如退卡则要求扣回原享优惠额的意见,因解除合同系因被告违约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负,被告的上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原告谭某预付款4,819.40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0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