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诉称,本人在被告美容美发公司的峨山店办理了一张美容美发VIP贵宾卡,采取预存款的形式在该店消费。被告未告知原告和其他会员,将该店转让,致原告无法在峨山店消费。律师
因被告私自改变服务地点,造成原告无法享受到原有的服务,原告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被告未答应,并产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持卡人对服务内容作了重大改变,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原有服务,实属违约。
原告起诉请求退还会员卡内余额75,000元。原告还称,原告在转让后前往峨山店要求退款未成,然后询问会员卡可否使用,被要求再充值5万元方能使用。
被告美容美发公司辩称,本公司把部分门店转给本公司的原区域经理李某,李某开设了某护肤养生造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受让方应接受本公司的原会员卡。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律师
原告在被告美容美发公司位于浦东新区的峨山店办理了VIP会员卡,卡号为某。双方一致确认该卡现余额为72,466元。2012年某月,美容美发公司将包括上述门店在内的共19家门店转让给其原职工所开设的公司,其中13家挂牌为“某”。现原告坚持要求退费。
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原告同意。原告在被告的峨山店办理消费卡,可见其与被告签约的目的是要在被告的峨山店进行消费。
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将峨山店转让给他人,实质是未经原告的同意已将其对原告的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致原告在被告的峨山店进行服务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余额,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预付款72,466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2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