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美容门店一家停一家转,无处消费退预付款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某诉称,本人在被告美容美发公司位于长宁区仙霞路某号的门店办理了一张5折会员卡,充值2,000元。律师

被告明知店面租约到期,还采取威逼利诱方法让原告办理了会员卡。一周后,该店停业,没有张贴任何关于如何解决会员卡问题的告示。原告无奈到离家很远的法华镇路某号门店消费。

法华镇路门店更名为“某”,原告再次去消费时,被要求充值1,000元转卡,否则不予用卡。原告致电美容美发公司的总店要求退卡,遭拒绝。

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且原告办理会员卡的目的除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外,更看重门店的地理位置方便,因原告就近消费的门店已经停业,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卡内余额1,570元。律师

被告美容美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办卡、门店停业和转让、原告的卡内余额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表示如调解,则要求按一定的折扣退款,原告不同意按被告所要求的折扣退款,调解未成。

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原告在位于其家附近的被告的仙霞店办理消费卡,可见其与被告签约的目的是要就近进行服务消费。

现被告的已将仙霞店停业,将法华镇路店转让给他人,致原告就近服务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邹某与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邹某预付款1,570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463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