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a诉称在被告经营的“完美妈咪产后修复中心莘庄店”办理会员卡,向被告分别支付服务费用8,940元、3,500元,共计12,440元。律师
原告在享受了六次美容美体服务之后,再次到被告处接受拨火罐的服务时,因被告技师操作不当,造成原告背部皮肤烧伤,造成原告损失。
事发后,原告至武警总队医院就诊,诊断为烧伤,医嘱休息5.5天,为此原告发生医疗费386.60元。律师
之后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发现被告及其员工并不具有美容美体服务的资质,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是无效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已经预付的服务费12,440元并赔偿原告医疗费386.60元、误工费901.67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档案费40元、律师费3,000元。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公司经营范围为寄存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化妆品及仪器设备的技术咨询等。
原告明确已接受被告美容美体服务7次,折合消费金额为2,07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被告12,440元服务费的事实,然被告的经营范围显然并不包括提供美容、美体服务,故原告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上述费用,予以支持,但原告已经享受部分应予扣除。
关于原告因烧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达伤残,不予支持,律师费过高,根据相关标准支持2,000元。
原告其余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档案费的计算均于法有据,且也尚属合理,均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A公司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a10,370元;赔偿原告张a3,428.27元。(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7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