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某诉称看到被告的丰胸广告,广告醒目标题写着“丰个月)就会有效果胸、美容、减肥一站式解决”。广告文字介绍也极具诱惑,“丰胸、美容、减肥一站式解决”、“丰胸、美胸、健胸,专业为女人,16年专家品质赢得万千信赖!14代中医点穴丰胸技法,量身定制美胸方案,疏通经络成就自然丰挺,实现健康、迷人身材让爱美女性倍感自信,美丽永恒绽放!”律师
为此原告专门到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处了解详情,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承诺只要一个疗程(1,经促销人员一再说服,原告支付6.3万元购买“至尊”会员卡一张,包括丰胸疗程及后期巩固保养疗程在内共4个疗程的费用。
6月中旬,被告美容美体连锁公司出具原告的治疗护理配置方案,原告即按方案接受丰胸服务,包括疏精丰胸、波霸8000、九宫通脉、深层补水、内分泌、手针丰胸等。花费6.3万元,过了两个月左右的疗程,丝毫未见效果。
8月,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又反复推荐精油,强调精油可以活血,有助于更快吸收,更好达到丰胸效果。原告于8月15日又花费2万元购买被告推荐的精油,但直到10月,仍未有丰胸效果。
10月初起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退卡,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10月底原告投诉至消保委,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销售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内容系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夸大宣传,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识表示,先后缴费8.3万元接受丰胸服务,应赔偿原告一倍损失。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治疗费83,000元并赔偿原告83,000元。
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美容美体连锁公司辩称,被告是以经络、穴位学说为基础的中医点穴丰胸、美胸为广大女性消费者提供科学合理健康的胸部保养保健的专业非医疗美容美体机构,根据消费者的不同身体状况提供不同的护理配置方案。
原告在了解公司的服务项目后,自愿办理服务卡,被告并没有承诺原告达到何种效果。原告在接受一段时间服务后单方面无理提出解除合同,并四处投诉。律师
被告认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没有出现法定或协议解除情形,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对服务内容并没有作虚假的广告宣传,没有歧义性语言及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不存在欺诈,不同意赔偿。
原告在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处测得胸围为83厘米,上胸围81厘米,底围73厘米。本案经双方同意,由本庭对原告目前胸围进行测量,测得胸围为83厘米,上胸围82厘米,底围76厘米。双方对测量结果均予以认可。
根据原告提供的项目服务记录,原告所做深层补水三次的服务项目金额为840元/次,共计2,520元。
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为原告肖某提供美容美体服务,原告肖某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自认是以经络、穴位学说为基础的中医点穴丰胸、美胸为广大女性消费者提供科学合理健康的胸部保养保健的专业非医疗美容美体机构,其广告宣传中亦以丰胸为主要服务内容,原告肖某出于丰胸的需求至被告处接受服务,根据被告设计的护理配置方案,经过治疗期(3-4)个月,预期效果:使胸部紧实达到集中同时增大、坚挺的效果。然而在接受服务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原告所期望达到的丰胸效果并未出现。原告据此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律师
具体金额,根据被告处至尊卡使用登记记载,原告所做深层补水应为美容护理,原告表示其余项目均为丰胸,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在扣除相关美容项目后,其余美体服务部分应予返还。
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消费者,对此,认为,被告发布的广告属商业广告,该广告不符合要约的规定,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不构成合同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自认在看到广告宣传后至被告处进行咨询,在被告口头承诺会将原告丰胸效果增大一个罩杯后才接受了相应美容美体项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关于该节事实,原告未能举证。
因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对美容美体项目实际应达到效果作出过明确界定,故原告主张广告内容与实际美体效果不符对原告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被告美容美体上海分公司作为被告美容美体连锁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注册资金,应由美容美体连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某某国际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于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服务费80,480元。(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74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