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系经营美容美发产品,理发、美容(限分支机构经营)服务的公司,被告在嘉定区x路x号开设分店,向公众推出各种级别会员卡。律师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内理发,其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销“至尊卡”,宣称自身系从事美容美发的大型企业,且该分店系被告直营管理,预付款也将直接支付给被告公司帐户,如果购买“至尊卡”可享受2.4折等优惠,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7,000元预付款购买了“至尊卡”。
原告发现该分店突然关门停业,导致原告无法消费。原告认为被告开业不到三个月即关门停业,显然是以欺诈手段骗取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收款37,000元。
VIP“至尊卡”,卡上记载上海某美容美发直营管理,原告于当日通过建设银行支付37,000元给被告。
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37,000元用以购买由x美容美发院提供的美容美发服务,然现该店已经关闭,被告已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钱款,于法有据。律师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判决如下: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37,000元。(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3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