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到被告开设的黛菲美容院接受美容护理服务,并相继购买一些美容护理产品。2012年4月,原告根据被告美容师的介绍,通过“萌动女人系列大疗程(疏通、内分泌、丰盈、提升、家居)”,可以帮助原告治愈小叶增生,使乳房增大。律师
原告禁不住被告的诱导、诱惑,充值128,000元,自2012年5月下旬起接受护理,并要求被告于2012年6月9日写下承诺书。经过一个疗程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又继续充值缴费,做了一段时间还是没有任何变化,遂找被告交涉,但无任何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请判令被告退还美容护理款135,100元,赔偿135,100元。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提供了顾客美容档案、承诺书、彩超检查报告单、短信记录等证据。
原告书写了“黛菲丰胸承诺书”,承诺内容为:1、小叶增生完全治愈;2、保证跳杯;3、未达到以上承诺效果,黛菲将全额退款,金额98,000元整。黛菲美容院店长罗林在承诺书下方签名并书写了手机号码和日期。律师
被告认为:黛菲美容院系生活性美容院,不是医疗美容院,不可能做出超出经营范围的承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觉自愿交付美容费用,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发生了消费行为,不存在欺诈,且美容档案上也记载了原告自述丰胸效果明显。
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是原告伪造的,系当时的店长罗林为给客户留取联系方式在空白信笺上书写了姓名和电话号码,不知原告如何取得,添加内容变为承诺书。
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质证意见,原告确认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是原告根据被告的口头承诺书写的,下面由罗林落款签名确认,按摩能带来丰满的效果,但整个疗程结束后,胸部的尺寸和小叶增生一点都没有改善。
应被告申请,传唤了证人田小芬、罗林到庭作证。证人田小芬、罗林确认原告余某某就是来店消费的余某某,原告亦确认证人田小芬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服务员,证人罗林是当时的店长。律师
证人罗林还发表了如下证言:承诺书的内容其没有看到过,但信笺下方的姓名、电话号码和日期都是其亲笔书写的,是给客户留的联系方式,从来没有承诺过可以治愈小叶增生。原告接受服务后自称觉得有效果,美容师通过眼看、手摸,也可以知道有效果。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金山区黛菲美容院,设立日期为2009年5月12日,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被告确认其所用产品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佳骏日用化妆品厂生产,该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本案原告购买的服务名称为“萌动女人系列大疗程(疏通、内分泌、丰盈、提升、家居)”,关于该疗程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目标、所用产品等,均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说明,仅有“黛菲丰胸承诺书”可供判断。根据该承诺书的内容,被告作了丰胸、治愈小叶增生的承诺。律师
通常的美容并不具有治疗效果,亦不能保证实施后达到一定效果,而治愈小叶增生更是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被告作为生活性美容机构,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原告保证丰胸达到跳杯(胸罩尺寸增大之意)效果,小叶增生完全治愈,诱使原告购买其美容服务套餐,有欺诈之嫌。
虽然,该承诺的具体内容是原告书写的,不能证明是被告在游说原告购买服务时所说的原话,只是系原告在被告游说之后以为能够达到的效果。但是,店长罗林在承诺书下方签名的行为,说明被告对于承诺内容予以了确认。
被告虽辩称没有做过相关承诺,但其关于罗林为何会在信笺下方落款的解释不符合常理。
同时,也注意到,原告系成年女性,对于美容院的夸大宣传应当有理性的判断能力,也应当知道治疗小叶增生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却自愿接受被告提出的高昂价格,向被告支付巨额费用,在被告签署了承诺达到其希望的效果的承诺书后,接受了被告提供的产品和为时近一年的美容服务,在服务结束以后,却以对方欺诈为名要求被告退一赔一,显然也有失公平。律师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美容护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应当酌情扣除被告的成本支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35,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陈某应于十日内退还原告余某某费用100,000元。(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2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