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J诉称家住X路758弄,原告家小区的后门就在新闸路X号,被告在新闸路X号开设了店名为投资管理的美容美发门店,因为步行方便,所以原告在该门店办理预付费卡,在门店开设初、圣诞节、2月原告分三次购买了总价达20,000元的消费卡。律师
该门店于6月左右突然关闭,关闭时也没有告知顾客其他门店的位置,只有在门上贴告示,留下联系人陈小姐的电话。原告和门店经理碰面后,其称附近会新开一家店。8月左右,被告的财务周女士打电话给原告,称新闸路门店不开了,被告会统一帮顾客转卡转到相邻的其他门店。
过了三个月,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转卡,也没有联系原告,原告也无法再打通上述人员的电话。后原告至静安区工商局,被告知投资管理新闸路门店在静安区的营业地址已经注销,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它的上级公司即被告来承担。
原告也去过静安区消费者协会,然后又到川沙工商所投诉,被告一直没有到场。被告在徐汇区辛耕路还有一家门店在营业,但离原告家路程较远,单程要一个多小时,而且该门店的服务内容跟原告新闸路不同。律师
在新闸路店可以享受美容、美发、美甲、身体护理等各项服务,在辛耕路门店不能用原告的卡做美甲,美容服务要求原告再加钱,美发服务的折扣也不同。
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因为辛耕路门店距离原告家路途较远,且服务内容和折扣也发生变化。故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向原告出售的预付费卡内的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消费余额9,822.38元。
被告投资管理公司辩称,专门为该门店的会员做了妥善安排,安排会员转卡到其他门店。原告在被告新闸路门店办理了会员卡无异议。在新闸路店关闭时,被告告知原告将该卡的服务内容和折扣转至辛耕路店,辛耕路店承诺按照原来新闸路店相同的折扣和服务供原告消费,原告也表示同意。
原告现在仍然可以去辛耕路店用该卡消费。原告所办理的卡进行消费可以享受2.8折,所以是不能退卡的,在办卡的时候被告也告知原告,如果退卡的话,以前的消费都按全额计算。原告用该卡在新闸路店一年消费了将近20,000元,如果退卡原告要按照原价支付差额。律师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可享受优惠折价的会员卡,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原告原先进行消费的新闸路店关闭,被告将原告安排至辛耕路店进行消费,原告也在辛耕路店实际进行了消费,表明原告当时已接受了被告对服务地点的变更。现原告要求被告解除服务关系,返还剩余费用的请求实际系主张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原告在本案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在原告可以且已实际在其他门店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综合考虑服务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提供服务的情况、原告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原告应承担2,000元违约金。
被告主张原告所办该卡不能退卡,如退卡将按原价对所进行消费计价的主张,其一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二该约定属于明显加重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故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律师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会员卡中余额扣除违约金2,000元后,被告需返还原告7,822.38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