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E诉称通过团购网站支付了60余元在被告花海中路香港广场南座体验,另还消费体验了美胸服务。因感觉不错,经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原告支付了5,000元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律师
当时,被告的店员向原告承诺在原告付款之后会通知原告领取会员卡及相应金额发票。然而,被告没有任何的行为通知原告领取会员卡和发票,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会员卡和发票,没有履行其义务。故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口头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
被告称2011年11月5日,原告通过网络宣传方式到香港广场秋仪SPA体验了美胸课程(单次780元)和局部纤体(单次980元)课程后,购买了店内特价产品:美胸课程2,500元/10次,局部纤体课程2,500元/10次。
支付完毕后,被告建立了顾客档案记录,并由原告签字确认,告知原告来店前要提前预约,以免临时到店没有床位。被告还为原告安排了一位专属美容师,该专属美容师在原告支付5,000元时就提取了原告的课程提成500元。律师
此后,被告一直电话与原告沟通,原告均未来店享受服务。告曾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要退卡,被告则表示可以转让亦可以多送课程体验被告还补交了税款491.4元。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个人的原因提出退款,被告也愿意。
双方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付款后被告提供会员卡、发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按约付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提供会员卡及发票。会员卡及发票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服务的重要凭证,故原告认为被告未给付会员卡及发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解除原告徐E与被告上海美循环美容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上海美循环美容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E5,000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