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H经朋友介绍与L相识,向L购买7支玻尿酸注射针剂,并由L为H进行脸部注射,为此支付L12,400元。后H发现脸部出现凹凸不平等情形,曾与L协商未果报警。律师
为此派出所对L进行询问,L自称其有医师资格证,但无玻尿酸注射等相关营业执照。H至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治疗,为此花费7,000元(含皮损内注射费1,200元、手术费及新注射玻尿酸针剂费用等)H要求判令L赔偿其玻尿酸注射费12,400元、医疗费7,000元、律师费5,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L向H出售玻尿酸针剂,并代为注射,致使H脸部受损,应对H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H诉请的各项费用:玻尿酸注射费。H诉称的玻尿酸注射费实为购买的玻尿酸针剂费,上述玻尿酸注射针剂已用于脸部注射,H要求L赔偿上述费用,于法无据。
2、医疗费。H明确玻尿酸针剂有进口与国产之分,价格区间差异性较大,H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亦无各项费用的具体明细,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可医疗费5,000元。律师
3、律师费。该项费用系H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但H主张金额过高,酌情认可1,000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判决:一L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医疗费5,000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6,000元。
H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主张的诉讼请求。H诉称向L支付用于购买注射玻尿酸的12,400元,因其未达到美容的目的,故该费用应确定为H的损失;H为治疗因L的原因导致伤害而发生的7,000元医疗费也应该全部认定为其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H原审主张各项赔偿费用的确定是否妥当。关于H主张的玻尿酸注射费(实为玻尿酸针剂费)。
首先,虽然上述针剂已用于H的脸部注射,但从整个事发经过及H随后至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看,未达到H想要美容的效果。律师
其次,L为H行脸部注射玻尿酸的行为,应该属医疗行为。而L并没有相应的行医资质,故L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应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H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明知L没有相应的资质,故其对因本案所涉纠纷所产生的上述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L承担其中的8,000元。原审法院对该费用的确定不妥,予以纠正。
H主张的后期至上海时光整形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H原审审理期间提供了两张累计7,000元的医疗费发票,但无具体费用的明细。难以对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准确判断。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5,000元,并无不当。
H异议的律师费,虽然律师费是H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相应支出,但该费用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也无明显不当。律师
原审判决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判决如下:L十日内赔偿H玻尿酸注射费8,000元、医疗费5,000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13,000元。(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85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