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Q在上海旅游期间通过广告了解到在美容公司处可以分期贷款做整形手术,遂在美容公司员工介绍和操作下通过金融公司开发的“即分期”微信公众号申请了贷款20,000元用于在美容公司处做鼻综合、面部填充整形手术。第二日,贷款到账,美容公司通知Q手术,并向Q转账1,033.33元,由美容公司员工操作向金融公司支付了首期还款。因手术前Q发现美容公司处手术环境较差,当即告知美容公司拒绝手术,经与美容公司协商,美容公司同意为Q做退货退款处理。后Q返还原籍,美容公司一直未告知Q退款进程。Q接到金融公司催款电话方知美容公司并未履行退款义务。律师
Q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要求美容公司承担Q已支付给金融公司的借款本金4,334.82元、利息1,200元、滞纳金988.51元、罚息1,510元,合计8,033.33元;要求美容公司向金融公司退还Q的贷款剩余本金15,665.18元;要求美容公司向金融公司支付利息3,600元、滞纳金19,071.77元、罚息5,320元。
美容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Q在美容公司的门诊部实施了瘦脸针和超声刀手术,共计消费2万元。若Q未进行消费,她不会主动进行分期还款,故Q称美容公司同意做退货退款处理没有事实依据。若Q主张解除的是鼻综合填充的医疗服务合同,Q未能提供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相关依据,美容公司收到的款项金额与鼻综合手术费金额也不一致,所以双方从未建立鼻综合填充的医疗服务合同,更不存在解除。归还贷款本息是Q的义务,其与金融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义务与美容公司无关,美容公司不清楚Q的还款情况。律师
金融公司述称,美容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过合作协议,由金融公司为美容公司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金需要解决方案。美容公司客户可通过金融公司的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消费金融贷款并签署借款合同,贷款获批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美容公司账户,美容公司收到贷款获批通知后即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根据合作协议要求,Q申请贷款时美容公司需向金融公司提交Q实施手术的医疗单,金融公司根据医疗单的手术项目及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具体的放贷金额可能会低于申请金额。现贷款的金额已经发放给美容公司,若Q没有得到服务,根据合作协议,应由美容公司将贷款退还给金融公司。若双方之间的手术项目有变更,根据协议约定,美容公司也应当告知金融公司,但金融公司没有接到过美容公司变更项目的通知。根据美容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都无法看出Q接受过鼻综合填充或者超声刀、瘦脸针等美容整形手术,故金融公司认为Q没有接受到美容公司的医疗服务,应当由美容公司向金融公司进行退款。律师
美容公司的约定对公账户内收到户名为Q的账户转入的2万元。Q还款1,033.33元,300元,1,000元,700元,1,500元,1,500元,2,000元。
针对需解除的医疗服务合同,Q陈述,Q因准备在美容公司处实施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故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6万元,最终获批了贷款2万元。后Q接到美容公司通知手术,Q前往美容公司处办理完术前准备后,发现美容公司的医疗环境并不让人满意,故未实施手术就离开了,现该医疗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
美容公司陈述,对该手术治疗收费单真实性不予确认,Q虽然是以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申请的贷款,但该医疗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建立也不存在解除。Q支付的2万元手术费系针对超声刀及肉毒素注射治疗的美容项目,该项目已实施完毕。对此,Q表示并未接受过美容公司的超声刀及肉毒素注射治疗的美容项目,美容公司提交的超声刀、肉毒素注射项目的术前术后照片看不出Q有治疗痕迹,门诊病历、手术知情同意书、治疗收费单上的签名均非Q本人所签。律师
金融公司陈述,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的治疗收费单是Q申请贷款时,美容公司根据合作协议要求提交给金融公司的,金融公司处只留存有照片。金融公司根据美容公司申请的医疗项目及贷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批准贷款2万元,低于了申请金额,并已发放至美容公司账户。若Q没有得到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的服务,根据合作协议,应由美容公司将贷款退还给金融公司。若双方已协商更改了医疗项目,也应当向金融公司重新提交申请,但金融公司没有接到美容公司变更项目的通知。
针对因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损失承担的问题,Q陈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美容公司来退还贷款,现美容公司未按约及时退还贷款,导致的损失扩大应由美容公司承担。美容公司陈述,贷款是发生在Q和金融公司之间,Q要求由美容公司来支付利息等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利息、罚息标准都已超过了法定标准,也不符合Q所称的退货退贷的相关规定。律师
金融公司陈述,Q按约归还了第一笔借款本息后迟迟未再还款,金融公司向其催收才得知了本案情况,Q表示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会先行还款并去和美容公司沟通,由于一直与美容公司沟通无果,Q归还了两期后也停止了还款,金融公司再次上门催款,Q写下了拒绝还款的情况说明。现经金融公司核算,Q已归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4,334.82元、利息1,200元、滞纳金为988.51元、罚息1,510元,尚欠贷款剩余本金15,665.18元及利息3,600元、滞纳金19,071.77元、罚息5,320元。
争议焦点如下: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如未履行完毕,Q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及贷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Q已还及未还的贷款本息、手续费等应由何人承担偿付责任?律师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美容公司虽对Q提交的有关“鼻综合面部填充”的“医疗美容科手术治疗收费单”不予认可,然该单据与金融公司系统中留存的单据相同,其单据形式亦与金融公司系统中留存的样张相同,故可以认定Q系以“鼻综合面部填充”为由申请贷款,双方双方就进行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美容公司现仅提交了几张照片,照片中Q的面容与术前几乎一致,美容公司未提交手术记录等材料记录具体的手术过程,也未提交用药清单等材料证明其确实为Q提供了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美容公司提交的证据现无法证明其确实为Q实施了“鼻综合面部填充”手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美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律师
美容公司另提交了署名为“Q”的医疗美容科门诊病历、超声刀知情同意书、A型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等材料证明其实际为Q施行了超声刀治疗、肉毒杆菌注射等,但Q对此予以否认,并称上述病历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的签名均非其所签,无法认定上述文件上的签名确系Q所签。即便病历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的签名确系Q所签,上述材料亦仅能认定双方之间曾就进行超声刀治疗、肉毒杆菌注射等美容项目达成过一致意见,并不能证明美容公司已经为Q施行了上述美容治疗,如前所述,美容公司提交的Q术后照片等材料亦无法证明其确为Q进行了美容服务,故本案中亦无法认定美容公司为Q施行了超声刀治疗、肉毒杆菌注射等美容项目。
Q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美容公司的服务,“鼻综合面部填充”医疗美容服务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Q现主张解除双方之间就“鼻综合面部填充”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予以支持。律师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金融公司与美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货退贷条款,Q明确拒绝接受美容公司的服务,退货退贷的条件已经成就,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应由美容公司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直接返还给金融公司。Q现已支付部分贷款本金,这部分贷款本金应由美容公司向Q退还,故美容公司应归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5,665.18元、退还Q已还借款本金4,334.82元,Q自认第一期还款1,033.33元实际系由美容公司代其归还,故该笔金额应从美容公司返还给Q的款项中扣除,即美容公司应返还Q的已还本金数额为3,301.49元。Q在明知涉案合同不会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怠于处理自己的贷款事宜,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案的情况,Q已支付的手续费、滞纳金、罚息等共计3,698.51元由其自行承担。律师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办理贷款手续后美容公司并未向Q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美容公司应及时询问Q未进行美容手术的原因,催告Q处理美容服务合同的事宜,Q户籍山西且为来沪旅游者,如未当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未来再来沪进行医疗美容的可能性很小,且事隔近两年,Q仍未进行相关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公司应可推断出Q很可能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医疗服务合同,美容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及时为Q办理退货退贷手续,然美容公司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损失不断扩大,故美容公司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金融公司主张的逾期费用已经超过年利率24%,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为按年息24%计算。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Q与美容公司之间就鼻综合面部填充的美容项目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美容公司十日内返还Q3,301.49元;美容公司十日内返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5,665.18元及利息、滞纳金、罚息(以15,665.18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并扣除Q已支付的3,698.51元)。(2018)沪0115民初646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