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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温灸服务时被烫伤,要求解除合同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L诉称在化妆品经营部处进行美容服务项目,L在化妆品经营部处接受温灸服务时被烫伤,烫伤后因化妆品经营部的不专业行为使L遭受痛苦,遂联系化妆品经营部要求退款,但被化妆品经营部无理拒绝,L多次交涉无果,故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钱款27,425元,并由化妆品经营部赔偿L产生的损失律师费4,000元。律师

化妆品经营部辩称,L确在化妆品经营部处进行美容,但未进行过温灸项目,L的烫伤与化妆品经营部无关。化妆品经营部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还剩余的款项,但剩余款项经化妆品经营部计算应为8,220元,故不同意L的诉请。

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消费服务:L向开设在化妆品经营部处的L美容账户充值,该账户中的余额可购买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套餐,也可进行单独项目使用,化妆品经营部按L的选择进行美容服务。L先后分五次共充值40,720元,充值1万元时账户中获赠8,000元,其后,L先后购买了“水嫩养肤”、“刷刷瘦”、“胸部疗程”、“药浴”、“艾灸肾”、“艾灸脾”等套餐及其它单独项目,并获赠“艾灸肩”项目,另试用了其它两个套餐,化妆品经营部对上述项目提供了服务,以上项目中的套餐项目均尚未消费完毕,剩余的服务次数多寡不一。L与化妆品经营部在服务中产生纠纷,L提出退款,但多次交涉,未能与化妆品经营部达成协议。化妆品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律师

化妆品经营部表示化妆品经营部向L提供的套餐均有配套的材料,套餐是以套盒材料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每个套餐一旦使用,该套餐的材料消费就已经产生,且套餐无法转让,该损失不应当由化妆品经营部承担。L否认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是套餐材料,表示每次都是化妆品经营部零星拿取,不存在所谓套盒。

本案中双方是化妆品经营部向L提供美容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现L因与化妆品经营部发生纠纷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解除合同,该主张从公平角度分析尚属合理,且化妆品经营部同意解除合同,故L的该要求可予准许,而对于具体退款的数额,因双方的合同的设计和履行方式较为复杂,无法精确计算未履行合同的价值,而双方各自主张的计算方式都有明显不合理之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等酌定。L主张由化妆品经营部赔偿L律师费4,000元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L与化妆品经营部之间的服务合同;化妆品经营部应于十日内退还L22,000元。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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