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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疗资质实施美容医疗,退部分费用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向D的支付宝账户支付8,800元,于同日用于脸部埋线,负责埋线的美容师为S。A向D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1,980元,用于能量浴,但因体验不适,未实际消费。A又向S的支付宝账户支付4,596元,加上之前生物科技公司不予退还的1,980元,共计6,576元,用于施打两针玻尿酸,负责注射的美容师仍为S。律师

S在A苹果肌部位(颧骨前的脂肪组织)施打两针玻尿酸后,A的苹果肌出现瘀青,且持续未消。S以化解瘀青为由,在未告知A具体药剂的情况下,为A从眼下进针施打了一针疏血通(后据S个人描述类似溶解酶)。之后,A的苹果肌瘀青消失,但眼下出现松弛凹陷。

因情况未有改善,A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表示该凹陷处可通过脂肪填充手术加以恢复,但A的手术部位目前存在炎症,宜半年后复查时再进行处理,手术费预计10,000元左右。受A委托,代理律师向大众点评网寄送《询证函》询证“塑体管理抗衰中心”的工商登记信息。大众点评网通知D因为律师询证,故将该店面信息从大众点评网平台强行下架。律师

受A委托,代理律师向S寄送《律师函》,生物科技公司拒收,《律师函》被退回。生物科技公司公司成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研究、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旅游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并不包含医疗美容领域。

生物科技公司及S本人均未取得医疗美容领域的执业资质,故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根据《双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退还A支付的8,800元埋线费用和6,576元玻尿酸注射治疗费用,赔偿A三倍损失46,128元。律师

此外,疏血通针剂的注射导致A眼下至今仍处于黑青且凹陷状态,面部埋线则导致A每次微笑时,肌肤内都有弹跳状的不适感,眼皮也不自觉跳动,以上均给A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另行赔偿A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A注射玻尿酸后出现淤青,S就给A注射溶解酶,A脸部出现凹陷,双方进行协商,S退还给A3,288元。

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的交易均通过S、D的个人账户进行收支,故公司财产与S、D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S、D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S作为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涉案当事人,现拒接A电话拉黑A微信,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的原经营地址也已关闭。

A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生物科技公司生物科技公司退还A支付的埋线费用8,800元和玻尿酸注射治疗费用6,576元,赔偿A三倍损失46,128元,并另行支付A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63,216元(已扣除生物科技公司的部分退款3,288元);判令生物科技公司S、D承担连带责任。A增加诉请,要求三倍告赔偿A律师费10,000元。律师

S辩称,不同意A诉请。不同意退还埋线费用,因埋线已经完成且没有任何问题,无法退还,且S也未收到A支付的8,800元;不同意退还6,576元,S仅收到A支付的4,596元,而不是6,576元,A支付的4,596元已经按照A的要求注射乔雅登品牌玻尿酸,且注射完毕,无法退还。S已经在道德层面,退还A3,288元,要求一并处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A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S不认可A陈述的脸部凹陷,也不认可A面部凹陷是因S引起,A在微信上自认其原本就有内沟,内沟就是脸部凹陷;不同意支付A三倍损失,S没有欺诈A,A也未举证证明S在提供服务时告知A其具有医疗美容资质,A也未举证证明A在向S了解是否具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S故意不告知,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人身侵害之诉,且A未向法庭提交律师费10,000元的票据。

A与生物科技公司发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S是生物科技公司的技术操作人员,且在公司对外公示的营业场所工作,A不是生物科技公司的第一个客户,S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法院认定S承担赔偿责任,应优先从公司账户内支取。对A陈述的埋线、注射玻尿酸、打溶解酶的事实及6,576元费用的组成均无异议。S具有护士资格证,但证件遗失,对公司的资质不清楚。律师

D辩称,不同意A诉请。D的银行卡用于公司财物收支,不作个人使用;根据A的陈述,8,800元和1,980元用于埋线和能量浴,均未引起任何损害后果;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具有许可证、S是否具有资质均属行政管理范畴,A可以查询,不具备欺诈;D有专职职业,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且已出资到位;S未实际出资,其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S之前在中医门诊部从事相关理疗工作,D也被S蒙骗,以为S具有相应的证书;D与S在建立公司之初有约定,S进行公司经营,D设立账户,用于公司收付款,直到2017年底D才得知,S仅将少量资金转入D账户,大量资金被S私吞;不清楚A是否产生淤青,如果有淤青,需要一段时间恢复,但A称又打了溶解酶,4,596元款项系S私自收费,非公司行为;如注射玻尿酸是正常的,打溶解酶则是S的私自作为,非公司行为。A无证据证明凹陷是否与打溶解酶有关;S是收取8,800元后,才给A做埋线手术,S清楚D名下的银行卡是用于公司用途;不同意律师费的诉请,A强调是违约之诉,对律师费的承担应有约定,但本案并无约定。不同意S辩称的如有责任,优先执行D名下尾号为3214银行卡内的存款,S与D合作期间,D的账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现S与D为公司事宜产生矛盾,该银行卡的性质已变更为D自己使用的银行卡,不再做公司账号使用。D账号内的余额应用于S与D两位股东之间的分配。

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网述称,本案纠纷与大众点评网无关,且A诉请中并未要求大众点评网承担责任。大众点评网确实收到了询证函,大众点评网下架商家与询证函无关。律师

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S,经营范围生物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研究,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旅游咨询,销售日用日货、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S、D,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S认缴出资55,000元,D认缴出资45,000元,出资时间均为2027年2月6日。S与D约定将D名下工商银行卡用于公司款项收支,款项支出中多次涉及购买医疗美容相关产品。大众点评网网页中的“塑体管理抗衰中心”,其工商登记信息为生物科技公司。

S无医疗美容行业的执业资质。

A称因有朋友在生物科技公司处作过脸部医疗美容,故选择由S进行埋线和注射玻尿酸,注射玻尿酸之前曾询问过S有无资质,S侧面回答过有资质。对于生物科技公司,该公司出现在大众点评网的页面上,未询问过公司的资质。S对A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A从未和其提到过资质问题。D对A陈述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认为A既然未询问过公司资质,则公司不存在欺诈,A在埋线之后询问S资质问题,证明埋线没有问题,如果存在欺诈,也是S欺诈A,与生物科技公司及D无关。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生物科技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A称因朋友在生物科技公司处做过类似的医疗美容项目,故至生物科技公司处埋线和注射玻尿酸,且未询问过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具备资质,故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与A的意思表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对A主张的生物科技公司构成欺诈不予采纳,对A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应退还埋线及注射玻尿酸的费用。医疗美容作为准入行行业,对医疗美容机构及主诊医师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在明知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S为A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生物科技公司与A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埋线及玻尿酸的注射行为已经完成,A无法返还所注射的材料,故应予以折价。律师

本案中,A与生物科技公司均有过错,酌定生物科技公司应退还A10,763.20元,扣除已退还的3,288元,生物科技公司还应退还A7,475.20元。D称注射玻尿酸的部分钱款由S私自收取,系其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因与A发生服务合同的为生物科技公司,S与D作为公司股东,双方因钱款产生的矛盾系其内部纠纷,不影响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对D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A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A就眼下松弛凹陷不申请鉴定,故A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D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认为S、D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故要求S、D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A认为S、D未出资到位,故应承担连带责任。S、D约定的出资时间为2027年2月6日,现该期限尚未到期,且本案纠纷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A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A律师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双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双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双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生物科技公司十日内退还A支付的埋线费用及玻尿酸注射治疗费用共计7,475.20元。(2018)沪0118民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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