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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美容服务,消费不满意要求退款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诉称,“美丽妈妈”系投资管理公司名下的商标,投资管理公司在徐汇区华山路以该商标设立了产后健康科学管理中心对外经营。A通过投资管理公司在网上的优惠宣传到投资管理公司“美丽妈妈”店进行消费,至A在投资管理公司的“美丽妈妈”店购买其产品及项目共计187,522元,该费用为预付费,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律师

在上述投资管理公司向A提供服务期间,投资管理公司未能使A对投资管理公司服务得到认可。经投资管理公司推荐A花14,090元购买了女性私密护理药物,但因效果不好,投资管理公司退回了A费用。

A花5,800元购买了投资管理公司的冰点脱毛疗程,后发现投资管理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经交涉投资管理公司也退还了全部费用。

A现发现投资管理公司徐家汇门店无卫生许可证,因此,A要求与投资管理公司解约。经A与投资管理公司对账核实,未消费的产品及项目金额为102,543元,在A的再三要求下,投资管理公司向A出具了3张发票,金额为102,543元。律师

投资管理公司还向A出具了台头为上海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金额为65,089元的发票,该发票金额A已消费。因投资管理公司无经营美容美体的经营资质,致使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美丽妈妈”产品服务协议;投资管理公司返还A预付款102,543元。

投资管理公司辩称,A在投资管理公司购买美容服务项目,投资管理公司为A提供了相应的服务,A诉状所述事实经过如实,现同意与A解除协议,但不认可A未消费的预付款金额为102,543元,A未消费的金额为86,134元,应扣除5.5%的税率及赠送项目21,750元,本公司现同意返还59,646.60元。

A坚持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3张发票所计的102,543元为双方核对的未消费的金额。投资管理公司称根据A的服务档案统计现确认尚有85,472元未消费。投资管理公司为此提供了A的服务档案记录,据此对A所做项目进行了相应统计。律师

投资管理公司为A提供美容服务,A支付了相应费用,投资管理公司实际也为A提供了相关美容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成立。现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对A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准许。

本案争议焦点是投资管理公司应退还A的费用的金额。综合本案实际情况,A称2出具的3张发票所计的102,543元为双方核对的未消费的金额,但A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对该金额难以认定。投资管理公司主张A未消费的金额为85,472元,并提供了相应服务档案,投资管理公司所作的计算有相应依据支持,基本予以认可。投资管理公司要求扣除税费的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

对投资管理公司要求扣除赠送项目,结合现在的消费市场,美容类消费项目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商家向消费者赠送相应产品或服务已形成一种消费模式,考虑到A已接受服务,在投资管理公司应退的费用中适当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补偿。对投资管理公司实际应退回A的费用,可由以85,472元为基数,酌情判处。律师

依照《双方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A与投资管理公司的美容服务合同;投资管理公司十日内退还A服务费80,000元。(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55号(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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