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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演出二人转等节目受谁雇佣起争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艺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朱D与王E签订《演出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由娱乐国际酒店邀请艺术公司演出团体,在“娱乐国际酒店”演出,每场支付演出费用,演出费用10天一结。落款处甲方为“娱乐酒店”,王E在代表处签名,乙方为艺术公司,朱D在代表处签名。律师

娱乐公司与王E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合作时娱乐公司将提出一楼大厅每天经营总额的百分之十给王E,王E每天提供演出团队实施表演活动;演出时间为一个半小时,节目为搞笑类节目(二人转)、女歌手、魔术表演、反串表演等;结算方式为每10天结算一次。

王E向艺术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D演出节目费用叁万肆仟元,归还期六月十八日下午四点前,如到期未还按违约金每天壹仟计算,欠款人王E。”左下角处另有“说明此演出在娱乐酒店一楼大厅演出”内容。

艺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娱乐公司支付演出费用33,000元;娱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000元。应娱乐公司的申请追加王E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艺术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王E对33,000元演出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娱乐公司提交收条一份,内容为王E收到娱乐公司一楼大厅提成款7,490元,落款处为王E。

王E称并非娱乐公司员工,亦非娱乐公司代表。王E承包娱乐公司一楼大厅的演出活动,娱乐公司将一楼大厅每天营业额的10%支付给王E,演出所需费用由王E负担。涉案演出合同签订时王E告知艺术公司是与其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所以艺术公司应当知道涉案演出合同是不能加盖娱乐公司公章的。

娱乐公司在抵扣演出期间演员在娱乐公司处用餐费用7,169元后向王E支付过演出费用11,872元。王E同意支付艺术公司演出费用33,000元,但艺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律师

原审认为:艺术公司为娱乐公司酒店提供的小型非正规演出活动,王E的行为及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使艺术公司有理由相信王E系娱乐公司代理人,且艺术公司对此应系善意且无明显过失。王E与艺术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书》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故艺术公司要求娱乐公司支付演出费用3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如下:娱乐公司支付艺术公司演出费33,000元,十日内付清;娱乐公司支付艺术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判决后,娱乐公司不服,上诉称:认为王E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适用法律错误。艺术公司签订合同时未要求王E提供其有权代表娱乐公司的授权材料,艺术公司在娱乐公司的酒店进行演出期间从未要求娱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欠条也是由王E出具,说明艺术公司明知王E无权代表娱乐公司签订合同。律师

王E与艺术公司的关系,娱乐公司并不清楚。即使艺术公司和王E在娱乐公司的酒店签订合同,并不必然表明艺术公司相信王E有代理权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因此,王E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娱乐公司不承担责任。

艺术公司答辩称:徐某某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告知朱D娱乐公司的演出事宜全权由王E负责,艺术公司有理由相信王E有代理权。王E和艺术公司在娱乐公司的酒店签订合同并进行演出,始终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从未告知是其个人行为,也未出示其与娱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王E在一审的陈述不是事实。艺术公司在娱乐公司的酒店演出期间,娱乐公司的管理人员观看演出并提出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足以使艺术公司相信王E有代理权。

艺术公司在娱乐公司酒店演出期间,王E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艺术公司演出费用10,000元,向艺术公司出具欠条承诺支付剩余演出费用33,000元。娱乐公司在抵扣演出期间演员在娱乐公司处用餐费用7,169元后向王E支付演出费用11,872元。律师

二审王E与娱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王E为娱乐公司提供演出团队实施表演活动,娱乐公司支付报酬。王E是娱乐公司合同的相对方,而非为娱乐公司寻找演出团队进行表演的代理人,故其无权以娱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艺术公司主张徐某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告知朱D娱乐公司的演出事宜全权由王E负责,应当由艺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王E有代理权。现艺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娱乐公司提供酒店的监控录像予以证明。娱乐公司以监控录像仅保存一月为由表示不能提供。由于艺术公司的该事实主张并非只有通过监控录像才能证明,因此,艺术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律师

关于王E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与艺术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王E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与艺术公司签订演出合同时,演出合同上没有加盖娱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其他材料足以使艺术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E有代理权。

演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王E与艺术公司结算演出费用,娱乐公司的管理人员观看演出并提出整改要求是基于娱乐公司与王E订有《合作协议》。虽然艺术公司与王E在娱乐公司的酒店签订合同并进行演出与娱乐公司有一定的联系,但上述情形尚不足以使艺术公司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王E有代理权。艺术公司在签约时没有审查王E具有代理权的任何材料,其本身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律师

因此,王E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与艺术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艺术公司要求娱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王E没有代理权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与艺术公司签订演出合同,娱乐公司又不予追认,故艺术公司主张的演出费用应当由王E承担。(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47号 (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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