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案,超市诉称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央视节目演出合同,超市按约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赞助费240万元,文化传播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律师
文化传播公司、徐H与超市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徐H作为共同还款人向超市偿还欠款240万元,并约定如不能偿还则按每日5‰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徐H以其名下房产为该还款协议提供100万元的抵押担保。之后,文化传播公司和徐H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91万元未付。
超市认为,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文化传播公司和徐H应当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超市主动降低标准按每日2‰计算。徐父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应当对文化传播公司和徐H的债务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超市起诉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和徐H支付欠款189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2‰);要求徐H承担10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
文化传播公司、徐某辩称,依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超市的指示将240万元款项支付第三人,还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还款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进行调整。文化传播公司、徐某要求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律师
徐父辩称,其与徐H系父子关系。其为文化传播公司、徐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情况属实,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后超市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徐H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文化传播公司、徐某清偿了全部债务,超市将房屋抵押权证主动归还徐H,故徐H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上商品配送管理公司述称,第三人系超市下属公司,共收到文化传播公司付款298万元,其中180万元系用于履行演出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另外118万元系第三人受超市委托,代超市收取的款项。
超市对其主张的欠款金额189万元进行说明,超市提出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超市款项共计307万元,其中冠名费240万元、广告费67万元。文化传播公司共付款298万元,其中180万元系履行文化传播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演唱会协议》,其余118万元系归还超市欠款,故文化传播公司尚欠超市189万元。律师
超市(协议丙方)与文化传播公司(协议乙方)、徐H(协议甲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代表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央视节目》演出合同,由于甲、乙方的责任,造成合同无法执行,并欠丙方预付演出款240万元整。经三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还款协议:
甲、乙双方归还丙方20万元整。
甲、乙双方将可自行处置的位于莘庄申北路555号(面积180平方)的房产挂牌出售,筹办60万元用于归还丙方。
甲、乙双方前向亲友借款80万元归还丙方。
甲、乙双方在公司运营项目的流动资金中抽出80万元用于归还丙方。
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归还丙方240万元,每拖一天甲、乙双方愿意按照本金千分之5承担向丙方的赔偿责任。
若甲、乙双方能在规定期限偿还丙方240万元,丙方承诺可将2005年9月22日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协议解除。律师
七、双方协商将总债权240万元中的100万元作抵押登记”。
超市与徐父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徐父为确保超市与文化传播公司、徐H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履行,愿意以其自有的位于闵行区申北路房屋向超市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共作价120万元,实际抵押额为100万元;文化传播公司、徐H未依约偿还债务,超市有权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办理了有关申北路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文化传播公司共向超市付款210万元,尚欠30万元未付。
文化传播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关于上海某商品配送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共同出资举办演唱会的协议》,协议约定,由于文化传播公司的原因,致使演唱会被紧急叫停,给社会及广大观众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为弥补相关损失,双方共同举办另一处演唱会,总投入金额为380万元,其中文化传播公司出资200万元,如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共向第三人付款88万元。律师
超市与文化传播公司因债务纠纷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无违法之处,应属有效。徐H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自愿加入债务的履行,并无不当,文化传播公司、徐某为超市的共同债务人。
徐H为保证还款协议的履行,自愿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超市,徐H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履行还款协议过程中,文化传播公司、徐某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超市付款,文化传播公司、徐某负有过错责任,应向超市支付余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超市主张的违约金,文化传播公司认为约定过高,对此予以调整。徐H抗辩其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超市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其应当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超市主张抵押权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对徐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文化传播公司、徐H应于10日内支付超市欠款30万元;偿付超市违约金10万元;超市有权在文化传播公司、徐H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以拍卖、变卖徐H名下房屋的价款(1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2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