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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电视机仅获前期酬金,要求剩余报酬

任R诉投资咨询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任某诉称,双方签订了电视剧JW世界聘用演员合同书,投资咨询公司聘用原告为该剧出演一角色。律师

合同约定:拍摄期初定为某日;原告演出酬金为8,000元/集,共10集,总酬金8万元。嗣后,投资咨询公司按约向原告支付了首期酬金8,000元和第二期酬金23,000元,合计已支付原告总酬金的40%,计32,000元。

现原告担任的角色已按约完成,但投资咨询公司未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剩余60%的酬金,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投资咨询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尚余演出酬金48,000元。

原告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电视剧〈劲舞世界〉聘用演员合同书》1份,以证明演出合同关系,约定的酬金数额、支付期限等;原告的中国银行卡读机材料1份,以证明投资咨询公司仅支付了原告酬金32,00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资咨询公司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投资咨询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可予缺席审判。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投资咨询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任R演出酬金48,000元。(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4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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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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