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文化传播公司与卫W法定代理人林L签订了有关卫W参加演艺活动的《协议书》、同时还与卫W签订《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合作协议书》一份。律师
《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文化传播公司为卫W安排演出类活动等;协议有效期自为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年。《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卫W参与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活动时间为2个工作日;文化传播公司向卫W收取活动服装押金1,600元,活动结束后予以返还。
两份协议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仅对卫W安排过两次排练和培训,并未安排演出。之后,卫W曾向文化传播公司提出返还服装押金1,600元,未果。
卫W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从未安排过演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履行退还服装押金的义务。要求判令: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卫W服装押金1,600元。
卫W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协议书》、《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合作协议书》,双方的演出合同成立。根据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文化传播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安排卫W参与相关服装展示会活动,文化传播公司理应返还卫W交纳的服装押金,卫W要求返还服装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文化传播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卫W活动服装押金1,600元。(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7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