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浦东新区博霞路签订两份《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均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F即成为网络技术公司独家签约的游戏主播,网络技术公司享有F工作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F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进行的游戏主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游戏直播视频、游戏录播视频、游戏外音频相关的事项)都属于F与网络技术公司的独家合作。在未得到网络技术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上从事任何与游戏相关方的直播互动、同时推流、发布协议游戏视频等行为。律师
网络技术公司发现F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了“熊猫直播”的信息并附有熊猫tv网站的链接,并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直播。至网络技术公司起诉时,F仍在熊猫tv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F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
网络技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F向网络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552万元;判令F返还网络技术公司支付的合作费用及礼物分成共计179,4268元及物质支持费130,500元。
F辩称,F一直履行合同义务至合同期限结束,且在第一份协议期满前,F亦未至其他竞争平台进行直播,无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F的违约事实与本案无关联。双方确曾签订过两份协议,但F未看到过网络技术公司所述的第二份协议,且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后也未履行。网络技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网络技术公司未向F支付3个月的合作费用,仅支付了1月与2月的礼物分成。1月至3月的直播时间确实较少,但网络技术公司也不能因此不支付相应的合作费用。律师
F至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担任游戏主播进行游戏直播。F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游戏直播。至熊猫tv平台(http://www.panda.tv/)进行游戏直播。
网络技术公司向F支付了合作费用共计125,387元,礼物分成共计54,036.68元。网络技术公司停止向F支付合作费用和支付礼物分成。
网络技术公司主张F违约,因F承诺作为游戏主播与网络技术公司进行独家合作在先,故其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游戏直播,在其他同类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F抗辩网络技术公司违约在先,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合同约定有F的工作量要求,亦约定有网络技术公司根据F完成情况可在合作费用中进行扣减,F同意网络技术公司自行决定的数额;即便网络技术公司逾期支付合作费用,F可依约向其催要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但并不以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游戏直播,而至其他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依据,故F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至于网络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费用返还、物质支持费用的赔偿,其依据皆在于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该三项诉请实质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现F主张约定过高,请求依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整,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调整确定F应承担违约金140,000元。(2017)沪0115民初23774号 |